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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船舶公司女员工刘女士在工作中因高温中暑不幸身亡,保险公司以按相关条款“无需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家属保险金40万元。
刘女士为一家船舶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她在船舱内工作时因高温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死亡。此前,公司曾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40万元。刘女士去世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遭到拒绝,故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家属认为,刘女士是因意外伤害死亡,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则辩称,刘女士是因中暑死亡,医学上属于疾病而非意外,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为刘女士投保意外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刘女士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保险条款载明,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案中刘女士因中暑而死亡,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引起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系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并且她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并非其本意,亦没有证据显示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故法院认为刘女士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
其次,合同在责任免除部分未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也未对疾病的具体情形是否包含中暑作出说明、解释,现被告以该条款作为拒赔理由,提出中暑属于疾病范畴,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刘女士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保险金4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法律“遮阳伞”
中暑身亡属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本案主审法官冯楠表示,我国《保险法》仅明确了意外伤害险制度,但对何为“意外伤害”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被保险人的过往身体状况、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等,确定是否符合“意外伤害”情形。若确实符合,且保险合同中未对中暑致死作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理赔义务。
那么,有保险公司担责,用人单位就能免责吗?法官表示,保险理赔并不能完全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以此无底线地要求员工从事危险作业,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劳动有价,生命无价,烈日酷暑下,该躲的要躲;户外露天作业,该停的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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