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同学扔矿泉水砸伤旁边同学 法院判扔瓶者全责

日期:07-21
砸伤

课间时,请同学帮忙去小卖部带瓶水、让前排同学帮忙递一块橡皮擦……同学们之间“搭把手”是常事,但要注意方式。

日前,重庆沙坪坝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起因是给同学扔矿泉水,而砸伤旁边的同学,且伤势严重,导致右眼球缺失。法院判决:扔瓶者全责。

一瓶矿泉水引发的纠纷

去年6月1日,高中生程某课间休息时间帮同学戴某去小卖部买了一瓶矿泉水,回到教室后将购买的矿泉水向戴某扔去,该瓶矿泉水砸落在戴某同桌李某课桌的书本上,弹跳起来击伤了李某的右眼,造成李某右眼受伤。

因伤势严重,最终李某不幸右眼球缺失,伤情达7级伤残。

事后,李某起诉到了沙坪坝区法院,请求判决程某、戴某和三人所就读的重庆某中学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

“好意施惠”还是“帮工行为”?

案件审理中,两位被告就属好意施惠,还是帮工行为,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发表了相关的意见。

程某辩称,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帮工关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戴某承担,自己不应直接承担责任,由于自己有重大过失,戴某可以向自己追偿。

戴某表示,事发时自己在座位上休息整理资料,其并没有任何要求程某扔水的动作和行为。程某走进教室站在过道上,喊了戴某一声就直接扔水。程某扔水的行为导致伤害的事实与戴某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戴某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扔水瓶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决本案争议首先应当明确被告程某与被告戴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程某、戴某之间是同学,戴某拜托程某带一瓶矿泉水,是基于同学之间的情谊,是好意施惠行为,而非程某主张的帮工行为。

其次,李某右眼受伤是程某扔矿泉水直接导致,程某存在侵权行为。戴某拜托程某带一瓶矿泉水的事实与程某扔矿泉水砸伤李某右眼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戴某对李某右眼受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被告程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保护义务,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但事故发生时原告与被告均已成年,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确定了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李某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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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意施惠行为?

《民法典》规定,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法官提醒:为让情谊更长久,在好意施惠行为的过程中,好意施惠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家长及学校要时常教导学生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或潜在的危险行为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文明交往习惯,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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