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律师: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期:07-09
张玉霞就业新冠肺炎

“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在最近的招工市场,一些求职人员因曾感染新冠碰壁。据媒体此前报道,一些企业在招人时要求查验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如有新冠阳性确诊经历则不予招录。

对此,7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了上海法律界人士,有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得拒绝招聘录用感染过新冠的劳动者。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认为,对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违反了法律,如遇就业歧视,康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玉霞介绍,根据《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张玉霞指出,2020年武汉疫情爆发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张玉霞认为,新冠康复者能否正常生活、工作,考验着上海的法治、科普、人文等各方面水平。

“从科学角度,要科普新冠康复后复阳的可能性,给出权威说法,让公司了解相关科学知识和正确处置措施。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冠后的企业复工复产及防疫措施的科学指导,对存在新冠复阳人员的公司给予一定扶持政策,循循善诱引导公司科学防疫、依法用工,”张玉霞坦言,疫情之下,劳动者与公司同样不易,公司担心招录新冠康复人员复阳传染,导致再次停产停业,以及可能要面对防疫不利的法律后果,也是情理之中,不消除对新冠的恐惧就很难消除这种歧视。

如果只从法律层面认定就业歧视违法,那只能治标不治本,公司会将这一歧视标准变成暗标准。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防疫指导培训,降低公司对于招用新冠康复人员的担忧。

张玉霞称,本次新冠疫情传染性极强,不少战斗在抗疫一线的基层工作者、志愿者患阳,“如果对这群抗疫英雄进行就业歧视,那么今后还有谁愿意参加抗疫?”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海认为,除了特定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更何况已经康复者。“确诊过阳性的不要”,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就业歧视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将是否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作为需用的前提条件,否则可能面临行政监察和民事赔偿。

他指出,最高院2022年2月发布的《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的案例四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和7月公布的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都明确,遇到侵犯平等就业权的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要求赔礼道歉。

吴海表示,劳动者除了起诉,还可以通过12333(人社局)、12351(中华全国总工会)热线等渠道投诉反映。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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