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多地疫情防控步入稳定,社会层面逐步恢复正常秩序,不少人开始盘算着求职择业,养活家庭。然而,一些招工市场上,却涌现出对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
这些就业歧视是否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呢?求职者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此,律师表示,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这个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冠肺炎患者康复以后,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这个理由拒绝录用的,应聘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也应主动加大对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新冠肺炎患者康复以后的劳动权益。那么这一类的就业歧视行为也有可能是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患者康复以后,是否还存在传染性,或者有无后遗症等问题上,存在认识不足所导致。那么政府疾控部门,包括新闻部媒体等,也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科普宣传力度,进一步消除单位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偏见,进而消除这一类行为的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