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试行)》规定,现就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政发﹝2021﹞21号)和博州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博州地区工资收入数据,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上限为4654元,缴存额下限为15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7月1日起开始,2022年8月30日结束。
三、有关基数调整的缴存比例、工资确定、计算方法、报送方式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24%。
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试行)》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
2。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核定缴存基数。
3.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博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博州2021年度博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7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19392元(77567×3÷12=19392)。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4654元(19392×12%×2=4654)。
4.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政发﹝2021﹞21号),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54元(即: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低于77元)。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6。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个人合计缴款应为偶数。
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单位
⑴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由单位经办人员登录http://www.xinjianggjj.com/新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办理。联系人:邓伟煜,联系电话:2269212。
⑵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①浏览器打开新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www.xinjianggjj.com/(使用搜狗浏览器),点击“单位网厅入口”
②点击“年度基数调整”
③选择“批量导入”
④选择“下载模板”
⑤将下载的模板填好后(注:勿改动表的格式),点击“选择文件”,将所需材料上传,点击“确定”,提交审批,由中心审核,完成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可登录手机公积金APP或前往管理部柜台办理。
来源:博州政府网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