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信息日报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6月30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共青团赣州市委学少部原副部长刘伟民贪污、受贿、诈骗一案,对被告人刘伟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伟民贪污、受贿所得共计63.7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伟民诈骗款172965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刘伟民退赔。
宣判现场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江西政读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刘伟民利用担任赣州市青商会(以下简称青商会)秘书长、经手收取会员会费或者赞助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22.697万元青商会会费或者赞助费非法占为己有。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伟民利用参与“赣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评选的职务便利,承诺可帮助参选人员获得荣誉称号,收取相关参选人员向团市委捐赠的赞助费,采取收入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式,将10.8万元赞助费非法占为己有。
2010年10月,刘伟民擅自以青商会名义并假借赣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赣州某银行签订协议,约定按每推广营销一张青商卡支付10元和持卡人每刷卡消费1000元支付1元的标准返还给刘伟民。赣州某银行将合计20.245万元转入刘伟民指定的账户。2013年初,在开展捐赠活动过程中,刘伟民促成了某公司向某小学捐款22.5万元。捐款到位后,刘伟民以工作经费的名义,从中索要10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刘伟民以其女儿名义撰写了一篇求助信,自称其女儿系孤儿、养父母家庭困难、学习成绩优异等内容,将求助信大量投寄给个人及慈善机构。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刘伟民共骗取了相关人员、公司及慈善机构捐赠款共计人民币172965元,用于支付其女儿大学学费及日常生活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3.49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伟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30.2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伟民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其女儿是弃婴的事实,以虚假的身世博取爱心人士、单位和有关团体的同情,并获得他们的捐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刘伟民相关犯罪事实及情节,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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