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广播
售卖食品若利字当头
置食品安全和生命安全于不顾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
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
因篡改喉糖生产日期
并卖给
天津市广盛国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被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04元
罚款15000元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9月3日,当事人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从广东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1箱“笑咪咪”牌立爽喉糖,每箱是96瓶(金属制作包装),共计1056瓶,购货款4300.80元。
当事人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保存有广东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所购进批次的涉案食品的《最终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复印件,但是并未填写进货记录。上述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9月1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后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2月16日售出1040瓶,剩余16瓶未售出,直至搁置超过保质期。
2021年底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津强在路边雇佣了一个制作证件的人将上述搁置超过保质期的“笑咪咪”牌立爽喉糖的生产日期修改为2021年3月11日,之后当事人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将上述修改过生产日期的16瓶立爽喉糖(无糖)以6.7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了天津市广盛国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发后,当事人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对上述食品进行了召回。本案涉案过期食品共计16瓶,货值金额共计107.2元,违法所得共计42.04元。经查,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津强2021年度从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年收入为30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04元、罚款15000元。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