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家村镇银行“取款难”,法律人士称农村基层金融机构已成股权治理重灾区

日期:06-20
许昌市河南省开封市

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4家村镇银行“取款难”出现新进展:6月20日消息,这四家村镇银行(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发布公告称,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要求,从即日起开展线上客户资金信息登记工作。凡该行线上交易系统关闭后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的客户均需登记,请完整、真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相关法律人士接受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事件再次暴露了农村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股权管理问题。许昌农商行及其控股的多家村镇银行目前面临的股权治理问题,不仅仅是一起个例,更是行业问题的缩影,如何稳妥处置、规范治理,关乎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关乎农商行的长足发展。

▲多家涉事银行20日发布最新公告。图片来源/网络

▲多家涉事银行20日发布最新公告。图片来源/网络

许昌农商行7亿股权被质押

4月中旬起,先是有储户反映河南省许昌市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出现无法线上取款的情况。随后又被曝出,安徽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及安徽黟县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线上无法取款的情况。上述6家银行中,除了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其余5家均由许昌农商行控股。

许昌农商行前身为许昌魏都区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经过股份制改造而成。

5月29日,许昌农商行本来有8笔合计4200万股的股权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起拍价合计1.19亿元,较评估价打了近九折。天眼查显示,许昌农商行的股权共计被16位出质人对外质押,目前被冻结,累计质押股权在7亿股以上的,而许昌农商行注册资本仅为10亿元。

针对许昌农商行大量股权被质押事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律师指出,目前通过各种工商信息查询渠道得到的情况来看,许昌农商行股份存在大量被质押情形,该些股份质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约定、是否按照章程约定经过公司相关审批、质押手续是否合法合规、质押后是否及时上报,这些情况尚有待进一步披露。

大量股权出质人未在公开信息中

前述差点被拍卖的许昌农商行的4200万股股权持有人为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而搜索许昌农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在股东名单中。

上游新闻记者统计,类似华轩公司这种未显示在公开工商信息中的股东,在许昌农商行还有很多。天眼查信息显示,许昌农商行的73位登记股东中,只有持股20.9%的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崔新民将持有的股权对外质押。而在许昌农商行的有效股权出质信息中,出质人还有赵建廷、胡雪英、驻马店市中兴盛商贸有限公司、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乐保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施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久安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中赫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海佳电器有限公司、开封恒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奥马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亚天盛贸易有限公司,而这14位出质人均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名单中。

常莎律师分析认为,许昌农商行之所以存在大量股权出质人未在公开工商信息中,与许昌农商行的公司属性有关。许昌农商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中,一般仅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非全部股东。同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一般来说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也无需进行工商变更,仅需要转让后将受让人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可。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经常会出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工商信息查询平台查不到相关股东情况。

常莎律师表示,对于商业银行背后股东情况及公司治理情形,目前监管部门仅要求银行将相关信息进行报送,普通储户对商业银行股东情况无法知晓。常莎律师建议,监管部门建立相应公示制度,对于商业银行一些重要指标,比如偿付能力、股东情况、股权质押情况等,建立公开渠道便于统一查询,并要求银行在营业厅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让储户有更好的判断。

大量股权出质人存在失信等问题

一份公开裁判书显示,许昌农商行还存在股权代持问题。(2020)豫01民初1168号判决书显示,大股东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与郑州开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代其购买许昌魏都农商银行股权(即更名前的许昌农商行),郑州开泰商贸有限公司才是真正的股东。

常莎律师表示,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出现委托代持情形。委托代持股权属于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可调整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必要时可采取监管、处罚等措施。

除了违规代持问题,上游新闻记者进一步查询发现,许昌农商行的股东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且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许昌农商行的股东出质人还存在失信问题。天眼查信息显示,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有15条被执行信息,2021年便因其他案件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魏殿军也被列为失信人。此外,开封恒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目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久安商贸有限公司也被法院强制执行中,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等。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占长元律师指出,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而工商公开信息可见,许昌农商行多位股东、股权出质人已被列为失信人名单,直接暴露出了许昌农商行的股权违规现象和公司治理问题。

▲许昌警方对新财富集团立案侦查。图片来源/网络

▲许昌警方对新财富集团立案侦查。图片来源/网络

有股东涉嫌内外勾结非法集资

此次事件中,被指“涉嫌内外勾结、非法集资”的河南新财富集团,并未显示在许昌农商行的公开工商信息中,不过穿透后却能看出,河南新财富集团与许昌农商行及其控股的村镇银行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应此次事件时称,这几家村镇银行的大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利用第三方平台或通过资金掮客等吸收公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最后还有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处置。

此外,5月25日,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许昌投资集团”)在中债网发布公告表示,许昌农商行是前述五家村镇银行的股东,以上五家村镇银行均为独立法人机构且独立运营,许昌农商行不实际控制其经营管理。公告还称,许昌投资集团与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股权投资、资金往来或业务合作关系。

许昌投资集团此前还披露,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其孙公司。许昌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许昌市财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许昌市市投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斥资3.29亿元入股许昌农商行,占其总股本的9.90%,位列第一大股东。

公开信息显示,许昌农商行与河南新财富集团存在着复杂的关联关系。同时,许昌农商行控股的3家村镇银行,也与新财富集团存在复杂的关联关系。

6月18日,“平安许昌”微信公众号通报:2022年4月19日,许昌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现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

储户合法存款谁来负责赔付

记者注意到,多名储户均是通过第三方渠道购入存款产品,且多为三年期或五年期,年利率在4.8%左右,支持提前支取,支取后当年利息变为活期。不过,在2021年1月15日,银保监会、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这也就意味着,此前银行广泛依靠互联网平台进行“拉存款”的方式被正式叫停。

储户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承担?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只要储户将资金存入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也出具了存单,银行就应当向储户承担责任。

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6月18日表示,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相关资金情况正在排查。根据警方的通报的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吕某利用村镇银行为犯罪工具,实施了一系列严重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以往发生过的村镇银行类似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村镇银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为名,利用高额利息收益为诱饵,骗取投资款。这些资金如果没有进入银行账户而是以投资款为名义进入犯罪分子控制的相关账户,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如果犯罪分子是该村镇银行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方式,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

如果银行资不抵债,无法按约定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储户可以申请银行进入破产程序,查明银行相关资金去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在成立之后都会购买破产保险,存款保险业务最高理赔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出现破产客户在该家银行的存款金额只要是在50万之内就可全额获得赔偿,如果超过五十万会存在一定的损失,会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赔付。

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但是并未将银行认定为共犯,那么从法律关系上,不能视为银行的储户,与银行没有法律关系,只能视为投资者,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那么只能由犯罪嫌疑人以个人资产承担投资者的损失。

农村金融机构治理是普遍难题

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弥补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对农村基层金融供应不足问题。

5月20日银保监会通气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农村中小银行截至2021年末共有3902家,其中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2199家,村镇银行1651家,资金互助社39家,贷款公司13家。2018年以来,累计处置高风险农村中小银行627家,处置不良贷款2.6万亿元,金额超过前十年的总和。

农商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2011年,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占长元律师介绍,相比大型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门槛以及监管门槛都比较低。2013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发文提出对农村商业银行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借鉴国内外监管良好实践,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上,对规模较大的农商银行适当提高监管要求;对经营规模较小的农商银行,赋予一定的监管弹性和容忍度。监管评级2级(含)以上且具备条件的农商银行可集约化设立村镇银行。此后,不少农商行开始发力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同为农村金融机构,多数农商行尚且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又如何将优秀的管理经验输出给村镇银行呢?”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撰文指出,监管虽然提出“大股东应承担起职责,对并表管理体系加以完善,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管”。但从此次河南、安徽村镇银行“取款难”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发起行不仅没能有效地管控其控股的村镇银行的风险,甚至其自身也有相当多的股权治理等方面的问题。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农村中小银行股东“小、散、弱”情况普遍,一些机构仍然存在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纵、违规关联交易等问题。农信社省联社定位模糊,履职越位与缺位问题并存;有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不到位。高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监督。

针对此次事件,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严格股东准入、压实股东责任、强化股东约束、优化股权结构,严厉打击违规持股、操纵机构正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突出乱象,加大对违法违规股东的教育惩戒和公开披露力度,进一步提高股东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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