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被盗,追小偷是大部分人下意识的反应。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小偷被“追”死,该如何处理?
近日,一起相关的案例引发关注。江苏苏州的一名物业保安在接到业主求助后,追赶小偷秦某某,秦某某随即跳入河中,被救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秦某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本案中,秦某某家属的诉求未获支持。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盗窃无疑是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但与死亡等严重后果并排又让家属觉得不太对等,在他们看来即使当事人触犯法律也“罪不至死”。中国新闻周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此类判决中,“必要程度”是关键词。在不少判决中,关键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因过失,比如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等过于自信的过失。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
“有小偷试图偷窃”,2020年9月14日,昆山某景湾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的这一求助电话……
作为一起典型案例,昆山法院对该案详情作了披露:当天下午,业主陈某美一人在家,突然听到有人在开门锁的声音,疑惑的她从猫眼往外看去,恰巧看到有名男子也正从猫眼往里看。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美便立马给丈夫打电话,让其通知物业调查核实。
物业公司的两名保安在接到电话后便前往核查,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符合业主描述的男子秦某某,正从小区7幢方向往12幢跑,等他们追到12幢时,人已经不见了。
业主刘某华听到楼下在喊抓小偷,就从窗户往下看,看到小区东面河里水草那里有一男子,当时小区的保安在岸边多次对其喊“快上来”,过了一会该男子从河里爬到对面的桥上。这时桥上有一个人走过,保安就指着那个男的跟路过的人说“那个是小偷,抓住他”,该男子一听就又跳到桥东面的河里,最终在水里挣扎已经游不回去了。
物业公司经理丁某强发现这名男子双手胡乱拍打着湖面并沉进了河里,马上跳入河中,但援救未果。不久,110和120赶到,男子被从水里救出,但已失去生命体征。
多名目击事件的业主均证实,没有看到物业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被追赶者。公安部门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晚,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家中丢失了1万元现金及价值2500元的购物卡。
之后,秦某某的家属将该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该过程中并无不当。
此外,法院查明,秦某某曾于2017年3月因入户盗窃获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美所述的开其家门的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的现场,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公安机关从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追小偷的界限在哪?
尽管最终秦某某的结果令人遗憾,但在法院看来,其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秦某某逃跑时跳河溺水,为什么保安不需要赔偿?作为普通人,追小偷、防小偷的界限到底在哪?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民法典》第942条规定,也即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根据上述规定,保安追赶小偷是在正常履职,在秦某某逃跑中,保安并未实施暴力,故秦某某在逃跑中主动跳入河内死亡,与保安的追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安不构成侵权,不需向秦某某家属赔偿。”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同样认为,秦某某在已经上岸后又再次下河的目的是逃避刑事处罚,是秦某某自身的意愿选择,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
本案中,法院还提到,保安的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来说,刑法上的法律因果关系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结果导向上看,即法院并未认为保安的追赶行为属于危害行为,也就无所谓危害后果。
赵良善表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引向加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小偷跳入河中与保安追赶有一定的关系,但保安追赶小偷是在正常履职。在付建看来,保安的安保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秦某某跳河,秦某的行为具有偶然性,因此两者无因果关系。
本案引发关注之后,当遭遇小偷时,平民百姓该如何处置,引来热议。
在赵良善看来,本案的判决能带来一些效应:小偷违法在先,并非追赶小偷致小偷死亡就一定承担责任;受害者和保安要敢于追赶小偷,不用因担心追赶会造成小偷受伤甚至死亡而放弃追赶。只要追赶者把握住“度”,不故意对小偷施暴,就不会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评论称,司法裁判是定分止争的稳定器,也是彰显法治精神的活教材、引领社会风尚的导航仪。本案中,偷窃者在被发现后,为逃避保安追赶而跳河溺亡,令人遗憾,但司法须有鲜明的立场和导向,一旦对“会哭的孩子”妥协退让,或许能为逝者的亲属带来些许抚慰,但却会使规则蒙尘、使秩序紊乱、使人们无所措手足。
不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过往案例中,涉案人的不幸身亡,也曾引起一些家属的不满,认为“罪不至死”。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通常是法院考虑的重点。中国新闻周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一些当事人担责的案例中,判决通常有“故意”或“过失”之别。故意不必多言,过失则通常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以几起判决为例。同样与保安有关,该案发生在哈尔滨某钢铁公司内。2016年,保安李某、张某、唐某、管某、唐晓某5人发现“小偷”刘某后,追打刘某,并骑坐在他身上,最终导致其胸前胸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涉案5人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2017年,中山市南头镇,男子练某高与练某恒追赶“小偷”刘某,刘某一边逃跑一边向两人喷辣椒水。后两人追上刘某,练某恒拉扯刘某的衣服翻过来盖住刘某的头,练某高在旁用砖头击打刘某的身体,导致刘某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最终,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判处故意伤害罪但免除刑罚。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曾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2017年,岳阳人徐某发现家中摩托车被盗后,开车逼停了正骑着被盗摩托车的付某,并使后者受伤。法院一审认定,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2万多元,徐某承担10%的责任。但之后,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该案审判长指出,如判决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
赵良善指出,偷东西的行为无疑是不法侵害,面对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也要把握住“度”,即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比如,在追赶中勿故意对小偷实施暴力;在小偷面临生命危险时,要尽到及时抢救的义务。在追赶中小偷受伤甚至死亡,如果是因小偷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追赶者不需承担责任。但如果追赶者在追赶中故意对小偷施暴,造成小偷受伤甚至死亡的,那么追赶者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付建则认为,在生活中,发现小偷可以追逐,也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是受害者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有法定职责,则是正常职务行为,如果是路人则属于见义勇为。如果小偷已停止侵害,束手就擒,仍采取攻击导致对方伤亡的,则不能据此免责。如果小偷仅轻微伤,则属于限度内的行为,可以免责。
他强调,从法律上讲,追小偷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在追小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在手段上进行权衡,如果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了小偷受伤或者死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后者避险过当,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综合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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