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究竟是什么?仔细一查细思极恐...目前结果算不算强奸未遂?

日期:06-14

来源: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坊》

6月12日晚

上海外国语大学发布通告称

该校一学生在图书馆自习时

咖啡杯被另一名学生投放异物

涉事学生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6月13日,@警民直通车-松江

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

针对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松江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调阅公共视频、提取物证、走访查询等调查工作。

经初步调查,6月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

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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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

不少网友发出疑问:

上外男生投放的“异物”

牛磺酸泡腾片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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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骨”的牛磺酸

多家平台紧急下架

6月12日晚,记者搜索相关词条,当时均能搜索到相关商品。不过,这类商品名称或是商品描述中,大多含有“女性专用”“速效”等词汇,商品图中还经常出现女性图片,部分商家还配有较为露骨的文字与图片进行低俗宣传。

△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输入某氨基酸关键词后,平台显示的相关商品。

△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输入某氨基酸关键词后,平台显示的相关商品。

13日晚间,记者浏览电商平台发现,目前多数以低俗色情内容为封面宣传的牛磺酸泡腾片已在多家电商平台被下架。

多家商家表示,该泡腾片是运动饮料,主要成分是维生素,并没有其它作用。不过,也有商家在咨询时称牛磺酸泡腾片为“女用植物饮料”,并以低俗内容为噱头向记者推销,然后将该消息撤回。

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究竟是什么?仔细一查细思极恐...目前结果算不算强奸未遂?

在某电商平台上,其中一款商品的包装外盒显示其配料依次为葡萄酸、碳酸氢钠、柠檬酸、牛磺酸与烟酸,类型为其他固态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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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磺酸泡腾片有何作用?

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一家三甲医院药师向记者介绍,牛磺酸泡腾片包含牛磺酸、咖啡因、烟酰胺、肌醇、维生素b1b2等,有缓解疲劳、镇痛、解热等作用,但不是催情药物。

据东方网报道,一位医学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牛磺酸属于人体内源性非必需氨基酸,常用于感冒患者,具有一定的抗病毒作用。并没有研究表明该药物对性功能的提升或抑制有任何必然关系。同时,过量服用该药物会对人体的神经中枢产生影响。

涉事男生是否要负刑责?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丽天告诉记者,如果放置危害他人身体及生命健康的药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男生已涉嫌犯罪。

△记者向一售卖该氨基酸类商品的店家询问商品信息。

△记者向一售卖该氨基酸类商品的店家询问商品信息。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部副主任李贺超表示,此事要根据投放的物质属性以及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后果来定罪。

如果投放的物质对人体造成伤害,且鉴定结果显示轻伤以上,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如果投放的物质真的具有网传“性药”的作用,涉事男生可能涉嫌强奸罪,但这也是分情况而定的,“如果该男生想要下的是性药,但实际上药品并没有这个功能,系商家虚假宣传,也就是行为人被卖家骗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涉事男生则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

此外,如果涉事男生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强奸,而是想让女生当众出丑,以此达到损害当事女生名誉的目的,那该男生就涉及到强制猥亵、侮辱罪。

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究竟是什么?仔细一查细思极恐...目前结果算不算强奸未遂?

提醒:如果喝了,

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

警方提醒:

如不知情情况下喝了,

感觉异样,请立即报案,

也请保留好证据不要被人为销毁。

2018年,广东有一起案例,有女孩第一天去见工,经理孙某在咖啡里投放冰毒,突然头晕,连忙向同学求救,在被送往医院后,女孩的尿液中被验出冰毒成分,但孙某事后把女孩喝过的杯子清洗了想销毁证据,幸亏警方证据链充分,最后孙某被二审判决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最后提醒大家,无论男女,

在社交场合,

一定要让杯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

来源:东方网、@警民直通车-松江

相关报道:

上外男生所投系牛磺酸泡腾片,是否要负刑责?@平安北京这样说(北京日报)

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究竟是什么?仔细一查细思极恐...目前结果算不算强奸未遂?

关于“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系牛磺酸泡腾片”一事,@平安北京刚刚发布消息:不掌握很多案件细节的基本情况,仅仅从普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如果单单从新闻报道出来的情况看,可以认为,该男生主观上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投放药物”行为,就是说,他已经着手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所认为的“催情药物”并不带有他所认为的“功效”,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在法律上讲,这属于犯罪未遂。

然后呢?就意味着,这男生就没事了?别急!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一步,需要确定的是对该男子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可以从轻或减轻,也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但刑事责任,他是逃不掉的!

当然,以上判断是基于网上有限曝光的信息而作出的,很可能与案件本身的情况有不少偏差,请相信上海的警察叔叔一定会依法给出公正公平的处理。

最后还想说,这种案件不是所谓“男女对立”的理由,这是“正义与邪恶对立”的典型!那些心存邪念的人,都给叔叔我小心点!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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