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异地侦办、前科…唐山暴力事件将如何量刑?

日期:06-12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6月11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最新通告称,唐山机场北路烧烤店发生的恶性打人事件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同日,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该起案件将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据警方透露,该案5名涉案人员有前科劣迹。

落网的9人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涉及其量刑的关键因素又有什么?为何由异地管辖?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

三联生活周刊:这件事有监控视频,所以普通人从直观上会觉得,事件非常严重,但派出所出警的时候,肯定有法律框架内的标准,如果没有监控,警察一般会根据哪些要素来判断事件的严重性?有了监控视频,会有什么不同?

彭新林:如果没有监控视频,要启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程序,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伤害程度,是判断犯罪发生事实的最直接依据。此外,包括店主在内的目击者的证言,也是判断案件性质和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依据。监控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当然也是很重要的法定证据,但一般来说,有无监控视频对于案件定性及真相查明的影响并没有太大的不同。

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三联生活周刊:但在日常的类似案件中,有可能出现现场性质恶劣,但后期只能轻微处理的情况吗?这种时候,司法方面的困境是什么,可以怎样作为?

彭新林:根据目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唐山警方最初接到报警时,对此案件给出的判断是治安案件,也就是一般性的殴打行为。但从受害者遭受不法侵害的伤害程度、被害人人数、案件情节来看,这明显是一起刑事案件。综合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不难查明寻衅滋事、暴力殴打的情况。我认为,当地警方最初对案件性质、情节恶劣程度的判断把握不准。

三联生活周刊:即使最普通的打架报警,警方也会传讯当事各方,完成行政拘留或组织现场调解。如果肇事方离开了,警方一般应该怎么处理?

彭新林: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嫌疑人潜逃,那依法可以进行传唤,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传唤不到案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拘留。

根据6月11日下午唐山公安发布的警情通报,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根据6月11日下午唐山公安发布的警情通报,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三联生活周刊:对唐山暴力事件如何定性,网友们有诸多讨论,有人认为适用寻衅滋事,有人认为适用故意伤害罪,还有认为适用间接故意杀人罪,您的看法如何?判定这三类罪名的标准分别都有哪些?

彭新林:我初步判断这是一个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打人男子在烧烤摊内无事生非,挑衅滋事,无端骚扰被害女性,进而伙同多人采取暴力手段,随意殴打多名女性,并致多人受伤,情节非常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破坏社会秩序。当然,此次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犯罪,除了破坏社会秩序之外,也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另外,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情发生,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心理。

最后,故意伤害罪也好,故意杀人罪也好,侵害的对象一般都是明确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或者说是随机的,临时起意的。这个案件就是临时起意,他侵犯的对象,刚开始根本不认识,因此没有针对性。

事发时监控录像可见,绿衣男子径直走向白衣女子,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触摸其后背

事发时监控录像可见,绿衣男子径直走向白衣女子,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触摸其后背

至于间接故意杀人,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发生死亡的结果。这个案件中,虽然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器械打击受害者要害部位,但分析一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时,需要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包括案件的起因,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综合认定。所以这样的认定标准下,更多是一个寻衅滋事的故意。

但要注意的是,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在此情况下,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我认为,如果被害女性的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轻微伤,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可实现罚当其罪。如果被害女性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以上,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则可依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打人男子及其同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3-10年的刑罚档次内选择适用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联生活周刊:网友们之所以有讨论和争议,主要是担心伤情鉴定带来定性和定量误差。比如2016年丽江女游客被陌生人骚扰围殴后,容貌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施暴人最重的被判了三年半,很多人认为判轻了。在全世界的法律体系中,有对暴力过程进行评估,进而影响定罪性质和结果的吗?包括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影响,对社会基本伦理的挑战,国外有尝试纳入量刑考虑的吗?

彭新林:被害人的受伤结果情况,是一个很重要的量刑因素。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还有个严重的限制,严重性怎么体现,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这些定量的因素,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法律上才认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中国的犯罪概念有个定量因素的限制,这个和国外还有一些不一样。

被打女子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无生命危险

被打女子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无生命危险

故意伤害罪也是一样,在我们国家,殴打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的伤害结果,一般是按照治安违法行为处理。但在国外不一样,有些国家有暴行罪,判定的标准主要是你是否实施了暴行,包括殴打,非法使用麻醉药剂等暴力行为。一旦你的行为被界定属于暴行,就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在这个罪名上,受害者受到的身体伤害程度并不影响施暴人被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施暴者实施的是一般殴打,受害人甚至没有受到实际的身体伤害,但施暴者仍然要负刑事责任。

暴行罪主要是被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为主)国家采用。简单理解的话,就是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入罪,把刑法干预的防线前置了。这是一个预防型刑法的理念,也叫做前端防范。

我们国家没有采用暴行罪这种前端防范的法律,因为我们的犯罪概念中有定量因素,比如说你把轻微的殴打行为,轻微的暴力全都上升到犯罪了,那《治安管理处罚法》还管什么呢?刑法具有所谓的谦抑性,就是说如果民事或者行政的法律足以处罚这个行为的时候,就不需要动用刑法。

三联生活周刊:视频当中,男子首先触摸女子背部,很多人提出这是性骚扰,但实际上,中国的刑法体系里并没有性骚扰的罪名,只有“强制猥亵、侮辱罪”,这算是一个漏洞吗?

彭新林:我们刑法中所讲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得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适用,比如以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方法来猥亵他人或者是侮辱他人。如果是抱人家一下,很轻微的话就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什么?因为我们刑法上有条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案件的情况,更像是一种流氓行为,就是有点寻衅滋事调戏这种。

伤情鉴定、异地侦办、前科…唐山暴力事件将如何量刑?

三联生活周刊:据目前的公开消息,这几名男子曾有涉黑涉恶类犯罪前科。涉黑涉恶类犯罪中,其中有一条就是“寻衅滋事罪”,涉恶类的寻衅滋事与普通的寻衅滋事在判定和处罚上有区别吗?

彭新林: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说得很清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都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包括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等。也就是涉黑涉恶的案件,在司法程序和结果上,都要更严格一些。

三联生活周刊:被判罚前科的嫌疑人,在后期量刑时,会更重一些吗?

彭新林:如果前科情况符合一般累犯条件,就应依法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情节。如果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也应酌定从重处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前科是会影响量刑的。为什么这样做?因为这证明你以前没有改造好、一贯表现不好、再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警方抓捕现场

警方抓捕现场

三联生活周刊:目前,这起案子目前已经交付给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一般什么情况,会采取异地管辖处置?异地管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彭新林:在腐败犯罪案件中,异地办理情况相对常见,但这种刑事案件,异地侦办在实践中虽然也有,但确实不常见,是属于情况特殊的情形。

唐山案件这么处理,我觉得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多名犯罪嫌疑人存在前科,可能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问题,要避免案件办理受到干扰;二是回应社会的关切,因为最近几天唐山曝出诸多举报黑恶势力犯罪舆情,指定异地管辖应该也是为了消除部分民众对办案公正性的担忧,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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