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上29天班请病假“超时”被辞退 法院:公司方私自更改合同无效

日期:05-19
辞退工资

一连上班29天,男子请假看病却被要求周日必须到岗,周一到岗后惹来领导不满,双方争吵。男子最终被公司以未通过试用期为由辞退。

入职29天遭开除,男子找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请求裁决,最终获得“答案”:四川某劳务公司须补足员工的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却不满该裁决,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主要对于劳动合同是否约定了试用期而产生争议,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四川某劳务公司补足员工的工资差额8609元,并支付7500元经济补偿金。

↑资料图图据ICphoto

↑资料图图据ICphoto

连上29天班因病请假未按时到岗引不满

男子被辞退

2021年4月16日,严某某入职四川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之后,严某某前往该公司位于泸州的项目部工作,一连上了29天。

5月14日星期五晚,由于自己因肩关节疼痛要回成都治疗,严某某便在微信上向上司董某某请假,一方面第二天是周末,另一方面,自己手头的工作也暂时交给了其他人。然而,董某某却要求严某某周六下午或者周日必须回到单位,严某某回复称“周一回来上班”,董某某再次重申周日必须回泸州。

严某某对此未理会,看完病后于周一回到泸州项目部正常上班。当天下午,董某某怒气冲冲地指责严某某未按要求回来上班,双方便争吵起来。随后,四川某劳务公司以未通过试用期为由,将严某某辞退。

2021年5月19日,严某某向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严某某月工资为15000元,该仲裁委员会认定严某某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0元,试用期不成立,遂于同年7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四川某劳务公司支付严某某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工资差额8609元;支付严某某经济补偿金7500元。

对于该裁决,涉事劳务公司不服,将严某某告到了青羊区法院。

公司合同和员工提供的照片不一致

试用期“2个月”不成立

庭审中,四川某劳务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但严某某却主张自己没有收到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只有手机照片,其中关于试用期的内容是公司擅自篡改的。

青羊区法院认为,2021年4月16日,严某某与四川某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方面出示的劳动合同和严某某出示的照片(合同)差异在于,公司的合同里,第一条试用期后面多了“2个月”。另外,董某某在2021年4月18日多处添加修改,但是这些修改内容未经严某某签字确认。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劳动合同的第2页第六条中,有董某某的三次签名,并且三次签署了“2021年4月18日”,董某某对严某某的月工资确定为15000元,没有对第一条试用期后面添加“2个月”。法院认为,说明董某某最终审定的劳动合同与严某某手机拍照的劳动合同具有一致性,故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严某某手机拍照的文本为准。

法院还认为,劳动合同第七条虽然载明试用期工资12000元,但劳动合同第一条划掉了试用期时间,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对四川某劳务公司主张在第一条试用期后面有“2个月”,并主张试用期为2个月,法院不予支持。严某某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应当认定为1500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四川某劳务公司向严某某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8609元,并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涂改劳动合同

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采信劳动者主张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应依法用工、诚实守信,尊重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手机拍下的合同不一致,而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青羊法院红星新闻记者章玲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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