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女)声称误向不认识的女孩转款13万元,遂以不当得利为理诉至武隆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近日,法院审结了该起纠纷。
据悉,陈某(男)与李某(女)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热恋期间,陈某用母亲苏某的手机银行向李某转账13万元。两人分手后,苏某便声称与女孩素不相识,误向其转款13万元,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李某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苏某将其银行卡密码告知陈某,即视为苏某同意陈某支配、处分其账户里的资金,身为成年人的陈某用其母亲的银行卡转款系有权处分,故李某获得案涉转款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案涉转款到底属于陈某述称的借款还是李某辩称的赠予,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可另案处理。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转款性质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红包描述或者在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的,那么该笔款项可认定为借款,可请求对方返还。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一般视作赠予,在感情结束后,也不能要求返还。同时,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