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在某乡镇安装捕兽夹,猎杀“水鸭”一只,经鉴定此“水鸭”为鸳鸯,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捕2头黄麂(野山羊)、3只麻雀、1只黄鼠狼(黄鼬),用锄头挖洞的方式猎捕2只竹鼠。经鉴别,这些动物均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鸳鸯,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狩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