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举办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同居数月因矛盾分手,彩礼、见面红包、婚宴现场“改口费”红包、戒指、回礼等,哪些需要返还?
4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温州市永嘉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因彩礼及购金款的退还等事宜引发的纠纷,对男方原告主张的见面红包、婚宴现场“改口费”红包、婚宴损失等返还不予支持,十万余彩礼应予以返还,并酌情认定被告十日内向原告返还6万元。
夏杉(化名)与叶玫(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后决定结婚。夏父向叶父转账100100元作为彩礼,叶玫用彩礼购买了部分金饰。2020年10月,夏杉和叶玫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夏杉支付部分酒席费用,并给予叶玫红包 11000元放置于喜糖发放亲友。夏杉的父母也给予叶玫“见面红包”10000元、婚宴现场“改口红包” 10000元、戒指回礼10000元。婚后,叶玫随夏杉一家前往外地共同生活。婚后仅数月,双方产生矛盾,叶玫返回娘家,此时两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5月,双方就彩礼及购金款等退还事宜等产生分歧,夏杉将叶玫诉至永嘉法院。
夏杉诉称,自己多次提出结婚登记,被告均推诿搪塞,被告应返还彩礼共计141100元,并赔偿婚宴损失30767元。叶玫辩称,彩礼100100元系原告赠送被告用于购买黄金首饰及结婚用品,现已部分返还。婚宴当日原告长辈赠送的婚礼红包、见面红包等系习俗性赠与,自身长辈及亲友也有返还,不属于彩礼,故无须返还;赔偿婚宴损失无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按法律规定,在确立婚约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原告和被告虽已举行婚礼,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给付被告方的100100元,不管是彩礼或购金款,因价值较大,应予以返还,被告已返还的部分金饰及结婚用品应予扣减。原告家长在婚宴现场给予被告叶玫的红包10000元、见面礼10000元及戒指回礼10000元,属于一般赠与,况且按照习俗,婚宴现场的红包及见面礼,被告的长辈也有红包给予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婚宴损失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结合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婚约财产的金额及双方在婚宴时实际支出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于判决后十日内返还原告60000元。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