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五男子冒充警察抓嫖收“罚款”,四人已被判刑

日期:04-07

专挑落单的被害人,并尾随其至无人处,再冒充警察抓嫖收“罚款”。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招摇撞骗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2021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相约一起,刘某提议第二天冒充警察抓嫖。

第二天一早,五人乘车来到某小区附近找寻嫖客。8时许,刘某见被害人向某某嫖娼结束,就和李某甲二人尾随向某某至无人僻静处并叫住他,声称自己是派出所的,二人以向某某嫖娼为由要对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向某某称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刘某就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冒充是队长和向某某通话,最终同意向某某只缴纳3000元人民币,挂断电话后,向某某借了3000元人民币给刘某。

同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和李某甲尾随被害人袁某某到某地附近,刘某将袁某某拦住并质问其是否去嫖娼,李某甲拿着黑色皮包说里面有手铐,让说实话,彭某某否认。李某甲就说将袁某某带到派出所去。路上,刘某给周某某打电话,称呼其为队长,被害人袁某某误以为对方是警察,便在在陈某某处换取现金3000元,并交给刘某,拿到钱后,刘某和李某甲逃离现场,之后五人驾车离开,当日18时许,刘某给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各6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邀约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冒充人民警察“抓嫖”,以此对“嫖客”进行罚款而骗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几名被告事前有预谋、事中有分工、事后分赃,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进行定罪量刑。综上,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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