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胎9月孕妇牙痛就医后去世,丈夫把5家医院告上法庭

日期:03-30
医院南宁市医生孕妇

因一颗牙齿发炎疼痛,广西南宁市伶俐镇怀孕9个多月的雷女士先后在南宁5家医院就诊,结果在医院抢救无效,她和孩子双双不幸去世。经鉴定,雷女士的死因为牙疾感染导致脓毒症死亡。为讨公道,她丈夫李先生将她曾就诊的5家医院告上法庭。

2017年4月5日晚8时许,李先生带着怀孕9个多月的妻子雷女士来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待产。入院前,雷女士已被牙痛发热困扰一周,期间已先后到市内4家医院就诊。经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雷女士存在双侧下颌下间隙感染,右下智齿阻生、冠周炎,脓毒血症等病状。

李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当晚,他看到妻子两边脸出现浮肿,便带着妻子来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他最初的想法是问医院看能不能先生小孩,再治疗妻子的口腔疾病,医生答复称:“不是想生就能生的,得看检查结果。”

当晚,医生给雷女士先后进行了抽血、B超等一系列检查。做完检查后,李先生见妻子病情较稳定,便到医院附近一家粉店吃粉。等他回到医院,护士告知他妻子不行了,已被推进产房。

让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经医生抢救后,妻子于次日凌晨4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其腹中胎儿虽在医生的帮助下产出,但新生儿仅有微弱心跳,无自主呼吸,经医生全力抢救后,还是于3时45分死亡。

事后,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告知李先生,雷女士的死亡原因为脓毒症。

事发后,李先生痛不欲生。让他想不明白的是,一个小小的牙齿疾病,为何会出现大人和小孩双双死亡的严重后果。李先生告诉记者,妻子出现牙痛这个症状后,第一时间去医院就诊,并未拖延救治。

据了解,2017年3月30日晚8时许,雷女士因“胎动频繁、发热1天”到伶俐卫生院门诊求医,后因病情复杂,当晚转院至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4月2日下午出院。住院期间,雷女士将自己右侧牙龈肿痛的情况告知了医生。

4月4日下午,雷女士因牙齿肿痛来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求医,医院为其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了牙齿疼痛处。从口腔医院离开后,她又来到南宁市南国妇产医院求医,并得到相应治疗。直至4月5日晚,她再次因牙痛问题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发现妻子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发票及其费用清单明细不一致,怀疑医院篡改病例。“住院病案首页标注的西药费是1310.89元,后面医院发票这一项却只有1074.08元,医院用药费用只能累加,怎么可能会有减少的情况,这里很明显就可以看出医院有篡改病历的情况。”李先生说。

怀胎9月孕妇牙痛就医后去世,丈夫把5家医院告上法庭

▲李先生认为院方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西药费一栏有236.81元的出入。南国早报记者颜强摄

▲李先生认为院方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西药费一栏有236.81元的出入。南国早报记者颜强摄

为讨一个说法,李先生将妻子先后就诊的5家医院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上述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7年8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先后3次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其间,还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病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雷女士为晚孕体质,由于牙疾感染而导致脓毒症死亡以致其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的发展结果,经治医方:

南宁市南国妇产医院及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雷女士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亦无因果关系存在;

伶俐镇卫生院在对雷女士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雷女士及其新生儿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和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在对雷女士的诊疗行为中均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雷女士及新生儿死亡之间均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建议其作用参与度分别为25%以下。

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的病例证据,并质证并未发现不实之处,均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其信息改动仍属于完善、补充性质的续写,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医方有篡改病例的行为,因此,李先生这一指控,法院不予采纳。

▲南宁市第一人民提交的材料说明。受访者供图

▲南宁市第一人民提交的材料说明。受访者供图

另外,法院认为,雷女士自身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雷女士自身孕产保健知识的匮乏,对牙疾危害后果重视不够,未能更早地、有针对性地选择就医等遗憾如今只能作为经验教训。纵然医疗机构有不足之处,也难以颠倒因果关系的主次之分。因此,法院酌定雷女士应当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未能针对牙疾制订全面系统的抗感染治疗方案,未能在早期介入抑制病灶恶化,其对死亡后果虽是间接的次要原因之一,但原因力较大,应承担25%的责任,赔偿19.042万元;至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其过错主要在于疏于告知预后风险及建议诊疗方案,故原因力较小,应承担15%的责任,赔偿11.4252万元。

伶俐镇卫生院虽有未尽初诊检查义务的过错,但因其转诊较及时,其过错行为对病情恶化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故不负赔偿责任。南宁市南国妇产医院和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不存在过错,故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在一审判决后不久,李先生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说,妻子自病后积极就医,配合医院治疗,但由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未尽到及时的医护义务,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在此过程中,医院过错明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29日,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已聘请律师,整理好相应材料,准备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

来源: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祝加贝

字节跳动辟谣“2021年收入2800亿,超全国电视台总和” 我是谁的员工?在韵达送快递,和科瑞签合同,由盈禾嘉发工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