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日期:03-28
法院

日前,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占某知假售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零四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占某通过多渠道购买假冒“牛栏山”白酒1710箱,并以每箱105元的价格将其中998箱卖给被告人王某,剩余部分由自己批发或者零售给他人。而王则某将从占某处购进的假冒白酒销售到建宁县均口镇、溪口镇、伊家乡、溪源乡、黄埠乡及宁化县安远镇等地的17家商铺。2020年7月28日,建宁县公安局分别抓获被告人占某、王某,依法扣押了假冒“牛栏山”白酒共708瓶。

此外,2019年以来,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江西省南丰县、福建省宁化县、建宁县等地的食杂店收购各类卷烟后,批发给张某(已判刑)、邓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销售数量达49万余元。张某、邓某、吴某将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被告人占某从中赚取差价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占某、王某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占某违法所得8379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虽违法所得仅有25355元,明知其销售的假冒“牛栏山”白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销售时间长达近三年。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销售数额达4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发后,占某、王某如实供述了各自的违法行为。

据此,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为了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学会辨别相关产品品牌的真伪,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避免因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导致财产损失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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