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政法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
南昌一男子只是喝酒并未开车
也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刑
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近日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车主将汽车交由喝过酒的人驾驶
结果车主和驾驶人受到刑法制裁
均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
缓刑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9日晚,胡某、闵某和朋友吃饭并到酒吧饮酒娱乐。
次日凌晨30分许,闵某的朋友驾驶小车搭载胡某、闵某至南昌市青山湖区梦时代广场附近下车,之后车主闵某明知胡某饮酒,仍同意胡某驾驶其汽车,行至北京西路丁公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胡某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胡某遂被民警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胡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10mg/100ml。
法院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闵某明知胡某饮酒仍将其车辆交由胡某驾驶,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及闵某均坦白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胡某、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均判处胡某、闵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大家在做到自己酒后不驾车的同时,也要切记不能教唆、放任身边的人酒后驾车。
来源:南昌晚报综合东湖法院
责任编辑:张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