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犯罪不止于专项行动,如何解救“铁笼女”们?

日期:03-03

打击犯罪不止于专项行动。

打击犯罪不止于专项行动,如何解救“铁笼女”们?

陕西榆林“铁笼女”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关注。但这次,公安部用行动给出了回应——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将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根据3月2日针对此次专项行动召开的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不仅给被拐妇女儿童以及他们的家人们造成极大伤害,更会破坏国家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而言,更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从《刑法》条文上来看,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则可被定义为拐卖妇女、儿童。

除此之外,《刑法》还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单独设立罪名,期望以此共同建立起防范该类犯罪的刑事法律框架。

从法条上来看,虽然该罪的定义非常明确,但是在法律的实际适用中,却仍然存在着不少现实问题,加上其他的主客观因素,致使该类犯罪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主要是拐卖妇女儿童仍然有较大的买方市场,特别是我国男女比例差异逐渐拉开,加上结婚彩礼、购房购车等现实压力,在很多家庭条件不乐观的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家庭,结婚娶媳妇,正变得越来越困难。在普遍存在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传统习俗的农村和偏远地区,不少家庭于是通过买老婆、买孩子来解决问题。

这种陋习与以金钱获得为目的的卖方一拍即合,形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巨大市场。

打击犯罪不止于专项行动,如何解救“铁笼女”们?

2021年5月,山西省太原市,某快递网点在揽收件中使用“寻亲胶带”。这些特别定制的胶带上,印着一张张走失儿童的照片和相关信息。

现实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手段也更为多样化,由单一的诱拐、偷盗向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收买者是通过熟人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他们彼此之间具有默契,不论是收养儿童还是收买“媳妇”,收买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时,通常不会轻易交代出上家,这也给相关调查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除了偏远地区和农村,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也屡有发生,由于这类犯罪活动常呈现团伙化作案,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形成诱骗、购进、接送、中转、出卖“一条龙”模式,涉及地域广、时间跨越大,甚至有从事人口普查、户籍登记、医疗卫生等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与推进器,进一步加大了破案的难度。

据悉,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可以预计,随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的展开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或将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专项行动之后,如何对买卖双方,尤其是对收买者定罪,恐怕依然是一个难题。近年来,有不少专家学者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定罪量刑,他们认为,只有通过提高刑罚的惩戒力度,才能最大限度地抑制犯罪。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常涉及的参与人员众多、作用和分工各不相同,收买者动机复杂,情况差异大,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未来生活的境遇也有巨大差别。

单纯地强调“买卖同罪”,表面上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过重的刑罚仍是难以“终结”买方的需求,还可能会刺激收买者铤而走险隐瞒犯罪事实,甚至会“迫使”其因害怕犯罪行为败露而加大限制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而影响到公安机关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

打击犯罪不止于专项行动,如何解救“铁笼女”们?

电影《盲山》剧照。

因此,实践中需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重视个案的特殊性,在量刑上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收买者,如果对被买妇女儿童没有虐待、限制人身自由、强奸等行为且不阻碍解救的,则可以从轻甚至免除处罚。反之,除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对于其虐待、非法拘禁、强奸、故意伤害等行为数罪并罚。

同时,我们不仅应将目光聚焦于《刑法》的量刑上,还应当通过细化规定,明确拐卖者、收买者、中介人各自的法律责任,不仅要依法从打拐源头的“贩卖”与末端的“收买”抓起,还可以制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类似的罪名,把帮助提供诸如“出生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用于为被拐卖妇女儿童洗白证明的“帮凶”准确定罪,提高《刑法》的可操作性,让法律的威慑力与执行力挂钩,从而全方位地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惩戒力度。

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适用法律,才能实现惩治与救济的双重功能。

在笔者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刑罚的威慑力,不仅仅是来自其严酷性,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问题,其症结不在提高立法的惩戒幅度,而在于执法。只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将专项行动常态化,通过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建立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长效机制,避免运动式执法,才能化解症结,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首先,在某种意义上,任何犯罪的存在都是在提醒我们要反思既有的社会治理结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多集中于农村和偏远地区,收买者也大多为文化程度和经济水平较低的人群,缺乏法律常识。因此,从宏观上必须积极探索完善乡村振兴的渠道,缩小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并提高教育资源对偏远地区的倾斜力度,提高拐卖犯罪潜在受众的教育水平和法律意识。

打击犯罪不止于专项行动,如何解救“铁笼女”们?

2021年6月,杭州,在武林广场公益寻亲活动中,一位来自义乌的寻亲者拿着照片寻找弟弟。

其次,要运用现代科技的力量,助推治理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从国家层面建立全国联网的血型和DNA测序信息管理平台,将血型和DNA测序信息写入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身份证中。

鉴于人的基因序列可以通过父母的遗传进行复制且终身不变,如果人口一旦走失,通过将疑似被拐妇女儿童的基因信息与DNA数据自动搜索和数据库自动对比,能迅速帮助丢失的妇女儿童找到自己的家人。

另一方面,在户籍登记、身份证件办理时,建议增设对人脸识别信息的录入。未来,在收买者生物信息与被拐妇女儿童不匹配时,公安机关可拒绝为其登记户口,并在系统中寻找其家人核实情况;同时,可以充分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与天网工程进行同向比对,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骗取户籍、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的发生,对帮助被拐卖妇女儿童及时回家,将会有一定的助推作用。

专项行动固然会在短期内产生一定效果,但不能仅限于此,要将打拐长效化,避免运动式执法。通过此次的专项治理行动,建立起完善各部门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沟通协调机制,从出生证明、户籍办理、教育入学、结婚生子、医疗卫生、社保福利等方面,构建起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

在具体实施时,要进一步完善对被拐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机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上下游全犯罪链,推动清查行动日常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及时开展“回头看”工作,重点关注性别比失衡严重的地区、穷困边远山区等,及时发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线索。

笔者真诚地期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不止于专项行动,通过准确的适用法律、发挥综合治理效能、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技术,建立起防拐、治拐的长效机制。

愿天下无拐!

(作者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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