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70余万元遭遇无资质医美 可否要求三倍赔偿?

日期:03-03
上海市

东方网通讯员李丹阳、记者包永婷3月2日报道:女子在一家美容护肤中心消费170万余元进行美容护肤,渐感身体不适,经举报发现该中心存在无资质违规从事医美行为,遂起诉要求对项目费用退一赔三。3月2日下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该美容护肤中心已构成消费欺诈,当庭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中心赔偿女子损失66万余元并增加赔偿200万余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起,小琴开始在靓靓专业美容护肤中心(以下简称靓靓美容)接受服务,定制购买了多种美容套餐。除了一些常规按摩美容外,还有灌肠排毒、色素管理(射频)项目。然而,还未见美容效果,小琴却渐感不适,2020年3月向区卫健委投诉举报,发现靓靓美容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在为小琴提供肝肠排毒、色素管理等服务过程中运用了灌肠、射频的医学技术方法,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均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小琴认为,靓靓美容已构成欺诈,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靓靓美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产品费用共计148万余元,并增加三倍赔偿即444万余元,靓靓美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安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查实的违法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一审法院确认小琴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为6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靓靓美容退还小琴66万余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三倍赔偿即200万余元。同时判决安女士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靓靓美容及安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靓靓美容及安女士认为,小琴消费4年有余,应明知靓靓美容仅仅是美容机构,并无医疗资质,而靓靓美容也从未对此隐瞒,因此靓靓美容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小琴全部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美容是消费者为了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满足更高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故本案纠纷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作为专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靓靓美容应知晓其应具备相关资质才可以开展灌肠、射频医疗手段,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但靓靓美容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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