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单独清偿,可能触犯刑法

日期:02-25
法院拆迁

近日,江津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处以罚款5万元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在江津法院日前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调解,杨某自愿承诺在2016年4月前归还彭某某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然而直到2016年5月,杨某仍未向彭某某支付分毫,彭某某无奈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逾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并玩起了失踪。法院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财产,案件无奈以“终本”方式结案。

因杨某未归还王某某借款,王某某于2019年8月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杨某在双福可能有拆迁安置还房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随即前往调查核实,杨某违法的事实最终浮出水面。杨某于2010年因征地拆迁与当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按照该协议杨某将获得2套拆迁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共150㎡,总价值约60万元。2016年5月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时,杨某选择了隐藏自己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未能查封两套拆迁安置还房。2019年3月,杨某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前述2套拆迁安置还房抵给案外人李某某并协助办理了交房手续。

案外人李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法院对杨某拆迁安置还房的执行。杨某在庭审中说道,因其欠案外人李某某借款未偿还,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本案所涉房屋抵偿所欠原告的部分借款,双方于2019年3月到拆迁办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的相应资料,涉案房屋已属于李某某。法院最终判决中止对本案2套拆迁安置还房的执行。

法院认为杨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私自将2套拆迁安置还房单独抵偿给案外人李某某,并最终导致生效法律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决定对杨某罚款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示:被执行人在负有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时,应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由法院依法处置财产以清偿债务。若自作聪明,逃避强制执行,选择性地清偿债务,则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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