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大足法院审理了一起周某在2020年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刑,2021年又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
2021年9月20日中午,周某在朋友家中吃饭,期间饮3两白酒和1瓶啤酒。当日下午,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朋友家中出发,行驶至某乡村公路时,与雷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雷某报警后,警察发现周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
2021年10月5日,周某赔偿雷某车辆维修费用10000元并取得雷某的谅解。
周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在2020年12月被云南省某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综合周某的犯罪行为和加重、从轻情节,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被告人周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但其在经过长达四个月的法律教育下依然没有吸取教训,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重庆大足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