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

日期:01-29
法院

原标题: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

近日,大足法院双桥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可卸式垃圾车,价款为6万元。甲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交车清单》及销售发票,认为其早已在2013年10月履行交车义务,根据《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交车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全车款,但乙公司至今未付车款,故甲公司于2021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购车款6万元。

被告乙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交车义务,且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自交车后一个月内付清车款,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11月起算,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原告甲公司于2021年7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利,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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