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刘学州自杀,只骂网暴者就够了?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徐文海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寻亲男孩刘学州不幸离世的事件不断发酵,事关生父母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问题我们暂且不谈,其中更值得关注的反而是与他去世之间关系更为紧密的两件事:
网络暴力究竟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媒体在进行报道,尤其对未成年人事件进行报道时,尺度究竟应该如何把握?
当事人刘学州自杀前的最后一条微博
一、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
因网络暴力而产生的司法判决已经开始不断涌现,近年最有影响的两起案件分别是去年8月宣判的德阳女医生安某遭网络暴力后自杀案,以及去年4月底宣判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诽谤案。
两起案件最终都分别适用了刑法246条所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但从最后判决的刑期来看,大多都在判一缓二附近震荡。无论是彼时,还是结合当前这个案件可能有的责任追求,这个结果都被绝大多数网民觉得太轻了。
但回到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246条规定的侮辱和诽谤两罪的条文,其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换言之,一般情况,公诉机关都不会介入,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即便最后被定罪了,刑期也不会超过三年。
从这一点就能看出,较之客观存在的生命权、身体权,精神上的权利本身在我国的刑法保护上就不处于一种对等重要的地步。其实不仅仅是刑法,民法上也有着同样的价值取向,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就并不常见,即便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额也很难说赔偿得充分。
这既体现出了我们对精神性利益的不重视,但也不得不说精神性利益较之更为客观的身体生命以及物质性利益更难量化。“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精神感受犹如小马过河,有人说他一句能自己破开肚子证明只吃了一碗粉,有人脸皮厚比墙砖,跪着把钱挣了,不寒碜!因而,寻找到一个特别能够量化且标准唯一的处罚标准,以及提高到跟身体权生命权一样对等的刑罚强度,确实有一定阻力。
然而,随着网络的发达,侮辱诽谤可以产生的伤害力较之刑法246条制定之初的情境有天壤之别。线下的侮辱诽谤,很多时候可能就是抓小三的现场围观群众看到了被撕扯暴露的躯体,亦或者人数确定的周围人都跟着指指点点。而网络一下子将这种伤害进行了指数级的扩大,尤其是私信追骂、恶意骚扰的电话能从早到晚,“网络暴民”不辞劳苦自发007,而且还都自诩正义。
因此对待网络暴力,确实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律规制,而不应该因循守旧在刑法246条之上。对应对网络暴力,两高在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除了第2条第1款“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比较清晰且能够量化的指标之外,其他条款仍然没有摆脱过于原则化的特点。而且,这些条文都仅能针对“领头”的肇事者,对于乌合之众的单次攻击、单次转发等无法做到有效的刑法上的规制。
较之期待刑法主动规制的快速跟进,我们不如先退而求其次,看看是不是还有其他角度能够来快速回应网络暴力。
刑法条文虽然很难跟进,但刑事司法可以发挥效果。
例如杭州快递案中,虽然最开始该女子提出的是刑事自诉,但最高检之后快速跟进,指导余杭区检察院就此案发出检察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使自诉案件转公诉处理,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具有标杆意义。”
被侵权人要坚决地同网络暴力做斗争。
你若纵容他,网络暴力会更加肆无忌惮。杭州快递案之所以能有目前的效果,正是当事受害人自己的抗争带来的效果,希望受害人能更加积极主动地寻求救济。
以上种种,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对刑事责任的补充,都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更有效的方法可能还是得依靠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
平台追求流量没有错,但不要助长了恶。
当一些热点事件出现之时,与热搜对应的控流总能出现报端。无论这些平台如何不愿意承认,但限流、删帖都是真实存在的。平台千万别为了利益才去做限流删帖的事。
难道当网暴出现的时候,在某个时间段刘学州的私信突然出现易于常态的爆炸式增长的时候,平台能监测不到?你不怀疑是网暴,你怀疑成网络诈骗也行啊!能不能主动处理一下,限制这种私信或者跟帖?而且,当主动探知到这样的信息的时候,能不能有一个具体的处罚规则,能不能直接对相关网络暴民进行删号、禁言等处理?哪怕不能把所有的都删除,但至少有针对性地对进行此类行为更多的代表性的账号进行对应处理,还是可能的。
事后,微博回应刘学州事件,表示拟上线新功能检测网暴。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还有注册的问题。先不提网络实名制的问题,至少提高注册要求,区别不同注册者之间的发言权限还是能做到的吧?实名制的所有权限全开,游客只能点赞转发不能发言评论,还是能做到的。
我们很可喜地看到,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开展一个月的“清朗2022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最后的工作要求,有一项就是压实平台责任!
二、媒体对未成年人事件报道的尺度
这次事件还有一个最大的争议点,就是某媒体对刘学州生父母的采访报道,这可能直接导致了刘学州最后情绪的失控,并采取了自杀这样极端的行为。因此网络上对于该媒体的攻击和批评不绝不绝于耳,说该媒体才是杀死刘学州的凶手。
其实纵观该媒体的报道,它更多是扮演了扩音器的效果。在进行相应报道的时候,本应尽可能穷尽调查,至少在听取双方意见之后才更合适做出报道的情况下,它选择了仅对一方当事人进行采访并进行报道的行为确实是不恰当的。
在这个快消费时代,人们的吃瓜心态也变得急促。要是该媒体稳稳当当查了三个月最后出了一个调查报道,可能这个事件的热度早就过去了,这报道能够给报纸的销量或者浏览量带来多大的帮助很难预料了。在这种时候,新闻从业人员就需要克制住“爆猛料”的心态,坚持自己的底线和职业伦理。
不只是机构媒体,你看昨天晚上到今天一大早发出来的绝大多数自媒体的帖子,有多少人去调查了这起事件呢?绝大多数人完全就凭着刘学州的几条微博、几段小视频以及被攻击的媒体的报道,就开始“创作”他们心目中的双方事实关系和责任归属了。
有的自媒体写出“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一个同父同母的弟弟,一个同父异母的妹妹,一个同母异父的弟弟”,然后加黑来一句“这是怎样的一种家庭?”如他所愿,留言里开始遍布攻击生父母作风的话语了。
有的自媒体,更是直接认定刘学州的发帖都是真的,以此来证明前述媒体写的其生父母说的都是假的,这种不经事实调查只做立场选择的价值判断为何就如此的轻巧且自信?
而且!这些自媒体没一个给照片中出现的人打码打全的!
只有快,只有多用吸引人的词,尤其是大量的形容词堆砌,才能获得流量、才能获得利益!“寻亲少年刘学州的遗书里,写满了被‘谋杀’的细节”、“一个15岁的男孩,被大而黑心的媒体给活活逼死了!”
作为被自媒体攻击的有采编权持记者证上岗的主流媒体,确实应该在新闻采访中更加注重自己的职业伦理了。其实不仅官方媒体,那些粉丝数达到一定量的自媒体也应该被新闻出版总署等单位纳入集中管理、定期培训考核的序列中来。尤其对于如何抑制住内心天然的同情心或者价值偏向,尽可能地客观求证和报道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在此次事件中,单方的采访和发言在不存在相对方的反驳和辩论的情形下,确实会给人一种先入为主的偏颇感。这就好比一个刑事审判,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居然做出了有罪判决一样。即便你说我没有做判决,我这最多只是一方当事人陈述,但在公开庭审的情况下,你的这种默许当事人的陈述给大家带来的观感到底为何,相信无需证明了吧。
尤其此次事件中一方当事人还是未成年人,事件本身也正处在矛盾最为激烈的阶段,确实在该报道没有出现之前,由于刘学州的一方发言有一种叙事完全按照他的节奏走的味道。但是:
即便话语权完全在刘学州手上,又会对生父母产生什么不利影响?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你也躲不了,无需承担的你也完全可以不承担;
即便生父母想要抢回话语权,通过接受这样的一个主流媒体,跟刘学州自己的微博和短视频完全不对等的渠道获得的话语权,不担心物极必反吗?
我甚至都怀疑,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才会让这一媒体会去做这样的采访。过往已有不少媒体因这类采访而遭大众谴责甚至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为何他们还会去做这样的事呢?
如果没有私情,那只能从职业素养的欠缺和专业能力的不足来解读了。以为抓到了又一个“错换人生28年”的猛料,可惜这里已经没有养父母来帮着承受部分压力了,一方当事人未成年,且有过抑郁症病史,还正处于情绪最容易波动的时间点,难道该媒体没有对此做过任何评估么?难道他们没有把刘学州这么多天的微博和短视频都看一遍吗?你甚至都不需要学心理学,就能感受出些东西来。
面对不平之事时,我们要克制住朴素的本能冲动,要尽可能地理性审视。“让新闻飞一会儿”这话,适用于同一事件不同时段的跟踪报道。
电影《误杀1》最后,当记者问秦沛扮演的店老板,“你怎么看李维杰这个人”时,那张说不出味道的苦笑的脸很可能正是很多时而愤慨、时而同情而最后发现自己可能放错过度情绪之后的我们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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