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发布保租房租赁管理办法,三孩家庭可入住三居室,租金在市场价九折以下
来源:新闻晨报
1月18日,上海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确定申请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确定,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外环以内浦东新区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外环以内浦东新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其他郊区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出租单位可以在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配租规则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本市无房对象。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符合条件对象“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后,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本市无房对象。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供应标准方面,《办法》规定,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在资格审核方面,《办法》规定,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提交申请表等材料,出租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价格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价时,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调价时,价格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在租金支付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限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出租单位应当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有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规违约行为,否则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