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男子十年内在山东几家银行骗贷超3000万元,为何罚款只有3万元?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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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案件,一男子伪造相关贷款材料10年间在不同银行骗贷款超过3000万元,给银行造成近1900万元的损失。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李某家住山东省邹平市,控制着三家公司,分别是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栋梁公司)、邹平县铭扬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铭扬公司)、邹平县志高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志高公司)。
栋梁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李某。2017年1月10日,栋梁公司变更为广圣公司。铭扬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左某某。志高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被告人李某系以上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09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1日,身为栋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栋梁公司、志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李某,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伪造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虚构购销合同,以栋梁公司的名义,从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邹平农商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期间多次归还再贷。造成邹平农商行本金损失200万元。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再次采用上述手段,以铭扬公司名义骗取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贷款300万元,期间办理借新还旧业务。2019年5月14日,该笔贷款到期,被告人李某无法归还,逾期形成不良。截至2019年8月8日,造成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本金损失300万元。
之后,李某通过相同的手段不断骗取银行贷款。
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他利用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多次从山东两家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数额竟高达3200多万元。最后,男子的骗贷行为造成两家银行合计损失近19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广圣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单位铭扬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李某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以被告单位是自首、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广圣公司罚金一万元、被告单位铭扬公司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圣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被告单位铭扬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李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法院给出如下判决,考虑到李某是经警方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单位及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另外广圣公司还有铭扬公司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告诉界面新闻,并不是说法院仅仅判了罚金几万元,就不用还钱,因为属于经济类犯罪,除了自由刑外,还附加罚金刑。他认为,此类案件在原来银行管理不规范的时候发生较多。
刘凯表示,这是刑事案件,法律上银行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案子基本上没有资金可以偿还。如果明知被告没钱了,提起民事诉讼,还要缴纳案件受理费,最后,很可能案件受理费都拿不回来。”
他指出,此类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某种程度上,即便拿不回来钱,也需要对该事件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郝大海表示,广圣公司、铭扬公司是单位犯罪,单位是不存在坐牢可能的,所以只能判处罚金。李某作为广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铭杨公司的的实际控制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判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刑罚。
郝大海指出,银行是本案被害人,但因银行主张被广圣公司、铭扬公司骗取的贷款已经形成了损失。“损失的意思就是钱追不回来了,最起码是目前追不回来了,因此法院不判广圣公司、铭扬公司还钱给银行也合情合理。”
他说:“实践中银行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广圣公司、铭扬公司的犯罪行为而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是说银行还有其他民事手段追回或减少损失,这也是法院在刑事程序中不判决向银行还钱的因素之一。”郝大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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