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名买的车涉贷遭扣押?法院:违反限购政策,驳回申请
古某某“借名买车”规避限购政策,却因对方涉及民间借贷案,买来的车辆被法院扣押了!12月26日晚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案外人古某某提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今年7月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王某提供的执行线索,法院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的一辆轿车,并准备估价拍卖。之后案外人古某某知悉这一情况,主张轿车系其借梁某某名所购,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
经过法院审查,古某某不具有北京市购车指标,“借名买车”违反限购政策。据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古某某异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于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提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案后法官提示,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在北京市购置车辆,需要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因此,购车指标是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相应资格条件。此案中,古某某明知其在购买涉案车辆时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不具备在北京市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资格,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在北京市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是古某某仍然借用梁某某购车指标购买车辆,意在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涉案车辆系古某某实际购买,但涉案车辆登记在梁某某的名下,车牌号和车辆本身无法割裂单独处理,必须车证相统一。故此,对于车辆本身的价值损失,案外人只能通过另诉梁某某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