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花480多万在昆明买了6套房!交完款后却打起了官司…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花了480多万元购买了6套房屋,事后却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理由是“多付了32万多元团购费”,要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这32万多元。
但,两级法院经过两次审理
都驳回了他的诉求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32万元“团购服务费”引发纠纷
2018年8月,周某某花费4865763元,买下了昆明某楼盘的6套办公用房。因总价款较高,周某某和开发商某地产公司约定分批付款。之后,周某某按照地产公司指示,分10次付清了全款。
周某某称,由于打款次数较多,直到地产公司向其出具购房发票及网签合同时,他才发现自己多付了325700元,总共支付了5191463元。这多付的325700元,分别为6套办公用房的“团购优惠服务费”320000元,“房屋产权代办费”5700元。
对此,周某某认为,地产公司应该归还多付的款项。但地产公司却认为,这325700元是周某某理应支付的团购服务费,没有理由返还。
因双方一直未达成和解,周某某将地产公司起诉到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这笔资金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审理
原告诉求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此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方某地产公司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里载明了购房价款明细。根据生活常识,在支付数百万元巨额款项时,购房者必定十分谨慎,会核对价款,若有问题必然会当场提出。地产公司向周某某出具了票据,上面明确载明,周某某支付的费用包含购房款及团购优惠服务费、房屋产权代办费用,周某某没有提出异议,且在购房以后分期付清了房款,说明他对325700元的用途是知晓且同意的。
某地产公司还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证明其授权给案外人第三方公司,允许其作为渠道分销商,售卖某地产公司开发的公寓、写字楼、商铺,购房客户以缴纳“团购服务费”的方式来享受购房优惠,支付团购服务费后可获得购房团购优惠资格。这笔费用由某地产公司统一收取。周某购买的6套办公用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的。
五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各项证据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地产公司收取周某某325700元是有合法依据的。该笔费用为团购服务费及不动产权代办费用,对此,原告周某某明确知晓,并已支付。因此,本案中周某某的主张明显与事实相悖,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某某不服,认为在某地产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授权开展团购服务之前,他就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因此不存在享受团购服务一事,且某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渠道客户确认单上没有他的签名,可以证明他对团购一事不知情。
于是,他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某地产公司返还32万元购房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春城晚报
责任编辑:宋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