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通报山西原副省长任润厚案:涉腐被查后死亡,超千万财产来源不明被没收
12月9日,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布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包含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最高检指出,涉嫌实施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行为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无论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都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图为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向下属单位索要70万元用于贿选
超千万财产家属不能说明来源被没收
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犯罪嫌疑人任润厚曾是副省长,担任过A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环能公司”)董事长。涉案的利害关系人任某一、任某二和袁某是任润厚的亲属。
据通报,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能公司董事长,省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共计70万元用于贿选;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123万余元;收受他人所送共计30万元,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
另外,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3100余万元,港币43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英镑100镑;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55件。
任润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1835万余元,港币800元,美元1489元,欧元875元,英镑132镑;物品20件。任润厚亲属对扣押、冻结在案的126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说明来源。
据最高检通报,2014年9月20日,任润厚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检指定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12月2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利害关系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请参加诉讼。2017年6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元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
贪官在刑事立案前死亡的
涉案财产依法仍应予以追缴
对于该案中的检察履职情况,最高检介绍,任润厚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调查期间因病死亡。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虽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该案中,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重大犯罪,虽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仍应予以追缴,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处理。
据通报,办案中,检察机关对任润厚本人及其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任润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通过对涉案270余个银行账户存款、现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冻结,对160余名证人复核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任润厚家庭财产的支出和收入情况。
根据核查情况,将任润厚家庭的购房费用、购车费用、女儿留学费用、结婚赠与及债权共929万元纳入重大支出范围,计入财产总额。鉴于任润厚已经死亡,且死亡前未对本人及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依法向任润厚的亲属调查询问,由任润厚亲属说明财产和支出来源,并根据其说明情况向相关单位、人员核实,调取相关证据。
对于相关证据证实及任润厚亲属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工资奖金、房租收入、卖房所得、投资盈利等共计1806万余元,以及手表、玉石、黄金制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和家庭重大支出数额,减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作为任润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违法所得,据此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最高检通报中提到,经审查认定,依法应当申请没收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为1265万余元、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冻结在案的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为人民币1800余万存款、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余万元存款产生了169万余元孳息。对于扣除违法所得后的剩余部分为合法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其近亲属。法院经审理对此予以采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中
本人死亡的由近亲属说明来源
对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介绍,涉嫌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是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涉嫌实施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行为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无论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都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检介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本人因死亡不能对财产来源作出说明的,应当结合其近亲属说明的来源,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以及提供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已死亡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说明来源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并进行调查核实。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者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
最高检害提到,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财产中,对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后产生的孳息,可以按照全案中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计算违法所得的孳息数额,依法申请没收。对合法财产及其产生的孳息,及时予以返还。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