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残疾人被家暴 残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12-02
人身安全

原标题:全国首例:残疾人被家暴残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今天(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由残联代家暴受害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全国首例。

该案例显示,卢某某(女)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某与卢某某为夫妻关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王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某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某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区残联共同走访卢某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区残联对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后,区残联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卢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残联曾为其发放残疾人证。现残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服务职责,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王某某对卢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离卢某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最高法和中国残联在阐释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最高法:如不影响工作劳动者可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身有残疾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明确: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这起典型案例显示,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2019年10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2020年7月,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牛某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2020年10月,劳动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招聘的是叉车工,牛某某确实提供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在阐释该案意义时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

(总台央视记者李文杰李明)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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