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找寻遗落的18年教龄:七旬原代课教师起诉教育局获法院支持
10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纸胜诉判决,让77岁的陕西原代课教师张秋岚终于找回了被遗落的18年教龄。收到判决书后,张秋岚躲开子女,一个人钻进卧室放声哭泣。这一天的到来,她已经等待了整整22年。
上世纪60年代,不满20岁的张秋岚(化名)响应国家号召,成为全国数以万计代课教师中的一员。在河南孟县(现孟州市)老家条件艰苦的村小中,她拿着微薄的工资坚持任教近18年。1979年,随丈夫迁居西安后,她被调入当地小学继续任教,直到1983年通过“民转公”考试才正式成为公办教师。然而,在退休时,张秋岚发现,她在老家担任代课教师的18年教龄居然凭空消失了。
人社部2017年9月为张秋岚颁发的乡村学校从教30年荣誉证书
为找回被遗落的教龄,连续数十年,她持续到教育主管部门和信访部门求告,但均无果,直到被儿女们发现了异样:每年都有一段时间,母亲会早早收拾好自己,独自出门,一去便是一整天。在女儿的帮助下,她2020年11月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阎良区教育局确认其工龄、补发工资并享受相应待遇等。
今年6月和11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她的主张。张秋岚女儿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希望阎良区教育局能尽快执行判决内容,早日了却母亲的一桩心事。
孟县文教局出具的1965年孟县民办教师花名册
民办教师转公后“遗失”18年教龄
张秋岚的故乡在河南孟县,1944年她出生在谷旦乡一个普通的农家。1961年,17岁的张秋岚初中毕业,为响应号召,她站上三尺讲台,成为当地一村小的民办教师,同时负责该校语文、数学和音乐三门学科的教学任务。
当时,民办教师的工资由所在生产队出资,以工分形式记录,此外每月再予几块钱的补助。孟州市档案馆现存的历史资料显示,直到1978年,张秋岚每月获得的补助金仅为7元。
张秋岚的女儿告诉澎湃新闻,父亲早年远在西藏当兵,家中只有母亲一人,张秋岚时常因为忙碌工作而无暇照看自家的孩子。
村小的条件纵使艰苦,张秋岚一干就是十几年。1979年,跟随丈夫的工作变动,她带着孩子们举家迁至西安,并调入了当地阎良区农兴小学,继续担任民办教师。张秋岚记得,当时的工作调动是经由组织批准允许的。
来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张秋岚依然兢兢业业,在1982年阎良区民办教师任用整顿考试中被评为优秀教师。与此同时,在国家层面,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整顿教师队伍、中师招收民办教师和“民转公”的多种方式,民办教师人数已逐年大幅减少。
1983年,陕西省教育厅发布《关于从民办教师中招收公办教师的通知》,同年,西安市计划委员会、西安市人事局、教育局联合发布同名文件,决定从经整顿考核且具有15年以上教龄的在编在岗民办教师中招收一部分成为公办教师。
为通过转正考试,张秋岚白天上课,晚上挑灯复习,每天只休息两三个小时。1983年11月,实际从教已超二十载后,张秋岚终于为自己争取到了一个正式的身份——她顺利通过了转正考试,并于次年转为公办教师。档案资料显示,在转公当年,张秋岚的工资也只有每月45.5元。
但她没有想到的是,转公之后,曾经的代课经历却在档案中悄然消失了。1999年6月,张秋岚退休,被告知自己的档案工龄仅为20年,被遗落的正是其1961年至1979年在河南孟县代课的18年教龄。
1978年民办教师花名册显示,张秋岚的补助为每月7元。
张秋岚的登记参加工作时间为1961年。
信访二十余年未果,起诉教育局
为给自己讨个说法,张秋岚瞒着丈夫和儿女,独自上教育局和信访局反映情况。张秋岚小女儿说,她记得每年总有一段时间,母亲会早早起床洗漱,随后提着一个小布袋溜出门,一去就是一整天。
奔走在各个部门之间,张秋岚被告知:她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民办教师认定条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发布通知,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张秋岚是在1978年10月才经考试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自此符合认定条件,而之前的执教年限不可计入。
不仅如此,阎良区教育局还指出,张秋岚从河南到西安的工作变动没有经过组织批准,不应合并计入连续工龄。
澎湃新闻了解到,根据《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9]教计字503号的答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问题,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等五部门于1979年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精神执行,即凡是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也需经正当手续调动的,才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西安市当年针对此通知的文件中,也提到了审核调动手续尤其是跨区县调动的,需有双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并参照档案中原始证明材料确定。
阎良区教育局称,在张秋岚的个人档案中,并没有找到调动手续的原始材料,而其原先工作的两所村小也只对其任教的经历进行了盖章说明,因此不能认定其属于组织批准调动的情形。
张秋岚想不通,明明自己一直都在教师岗位上从未离开,为何到头来却要她自行举证证明这段经历,原始的调动手续材料又去了哪里?更何况,她此前参加民转公考试的前提条件即是15年以上教龄,如果没有这18年代课的履历,何来转公的资格?
十几年来,她不断地就此事上访,但都没有结果。张秋岚女儿说,其实目前家里的生活条件并不差,但教龄被遗落是母亲的心结,“这对是她工作了一辈子的一种肯定”。
2020年11月,在小女儿的帮助下,张秋岚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阎良区教育局确认其工龄、补发工资并享受相应待遇等。
10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两级法院均支持诉请,判教育局审慎处理
6月1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秋岚诉请,并责令阎良区教育局在60日内对张秋岚此前提交的材料依法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向河南省孟州市教体局调取了大量历史资料,包括1965年、1968年、1971年等年份的孟县民办教师花名册。在这些档案中,张秋岚参加工作的时间均为1961年。
因该县早年并未对民办教师建立人事档案,孟县教体局找到了曾和张秋岚一同共事的四位老教师,为其出具了任教证明,并由中心校加盖了公章。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在张秋岚1984年转公时填写的人事档案资料,对其参加工作的时间描述也为1960年代,而该份材料也经当时的阎良区文教卫生局、区人事局、西安市人事局等多部门盖章确认。
不仅如此,在《陕西省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审批表》中,也同样记载着张秋岚最早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61年。然而4年之后,《陕西省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审批表》记载的张秋岚参加工作时间变成了1979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正确核算工龄并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涉及行政机未正确核定工龄的,则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处于持续存在状态,不因相对人(即张秋岚)未及时申请纠正而丧失其随时提起申请履行的权利,因此不予认可阎良区教育局提出的张秋岚起诉已超法定起诉期限的辩解。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还认为,张秋岚作为普通教师,并没有认定、收集及保管自身档案的能力和机会,阎良区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教师参加工作的时间并核定其工龄及相应岗位工资应当本着正确、审慎一致的态度,“虽在档案中确有前后不一的描述,但本着司法救济理念,可以确认张秋岚连续任教的事实,阎良区教育局应本着关怀国家教育领域前辈的人文主义精神,审慎处理并履行法定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阎良区教育局提出上诉。阎良区教育局认为,张秋岚或因自身生活原因离职原单位,重新聘任入职到阎良区农兴小学,因而在档案中未有调动手续,该局没有对从未有的文件的举证能力和举证可能,且一审时调取的相关资料中,都没有证据能印证有组织批转调动的相关文件。
10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阎良区教育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判决书显示,双方都未提交新证据,且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完全一致。
拿到终审判决当天,张秋岚把自己锁在屋内,放声大哭。走出房间后,她对女儿说,心里的大石头终于放下了,只是遗憾,还有几位和她情况相仿的老师早已经不在人世。张秋岚女儿对澎湃新闻表示,希望阎良区教育局能尽快执行判决内容,早日了却年迈母亲的一桩心事。
澎湃新闻注意到,教育部曾于2011年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共同发布《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妥善安置”的要求,并试图通过“择优录取、转岗聘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再就业培训”5种路径来解决代课教师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该意见并没有明确界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到底谁该负担可能产生的经费。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辉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取决于政府是否有意愿采取更为强有力的措施。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首席专家劳凯声也呼吁,可以通过一些特殊的照顾性政策来为原民办代课教师解决养老、医疗等问题,“代课老师辛苦一辈子,在最平凡落后的地方教书育人,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让他们的晚年活得有尊严,这是政府应该且必须要做的事。”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