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7万元借条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后又撤案: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这是一桩因借条被“盗”而引发的争议。
2018年12月29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董女士卧室中一张标明金额为27万元的借条,被借款者——其前情人张某“偷走”。董女士报警,想让张某还钱,张某则认为自己“是拿不是偷”。
▲相关借条复印件
而对于借条,当地警方一度“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立案,但此后又称“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最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面对董女士的投诉,当地检察院也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偷窃借条是否构罪?其行为是否可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多名法律界的人士。
女方称其前情人潜入家中偷走借条
男方:只是拿走,不是盗窃
据董女士介绍,她与张某于2013年结识,当时各有家庭,后来发展成情人关系。2014年,张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13万元,后来又刷爆了她一张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2017年,张某再次向她借了14万元。
董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张借条复印件照片,落款日期均为2017年7月17日、借款人均为张某。其中一张借条显示的借款额为27万元,另一张为15万元。董女士称,两张借条均为张某在2017年7月17日所签,一张是将13万元的欠款与14万元的欠款合并后,总计27万元的借条;另一张是信用卡的15万元借条。
▲标明金额为27万元和15万元的两张借条
此外,两张借条均提及,借款人张某因生意需要向董女士借取现金,月利率为2%,按月还息。若逾期未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将自愿按照借款本金总额20%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27万元借条明确写有借款期限为7个月。
然而,据董女士所述,自己每月都会催张某还钱,但张某只还了信用卡,累计还款金额不到14万元,且自2018年起,张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
董女士称,2018年9月,自己与张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两人遂结束情人关系。此后不久,董女士的母亲生病,她遂前往西安进行陪护。2019年1月,董女士在西安照顾住院的母亲时,再次打电话催张某还款。董女士称,当时张某却在电话中否认自己欠钱。随后,董女士赶回蒲城的家,发现放在卧室床下的借条不翼而飞。
董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视频显示,2018年12月29日,董女士家的客厅监控拍摄到一名男子走进位于画面左侧的房间;1分多钟后,男子手中拿着白色物体走出房间,坐在客厅中休息片刻后离开。董女士据此认为,正是张某趁其不在进入她的家中,将借条“偷走”。
▲监控显示,2018年12月29日11时40分许,出现在董女士家客厅的张某,手中持有白色物体
此外,董女士还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一段据称是她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男方称已将从董女士处取得的借条“弄烂了”。
董女士的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曾陆续向董女士偿还部分欠款,目前15万元的信用卡欠款已基本还清,“因此,张某偷走的借条,实际有效额度约为27万元。”
2021年10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称,自己与董女士自2013年开始交往。2015年董女士离婚后,自己一直与其同居。2018年两人分手后,他搬离董女士家,但依然持有董女士家的钥匙。
张某承认,交往期间,自己曾向董女士借款。但他认为,董女士当初让自己开借条,是希望以此施压,促使他离婚。张某称,他于2018年底拿走借条,是因为当时怀疑董女士“和另外一个男人走了”。
张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强调,15万元的信用卡欠款自己已还清。对于另一张借条中的27万元,张某则表示“数字不真实”。而对于是“拿走”还是“偷走”借条,张某称,“两年来,警方、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找我谈话,最后都认定我不是盗窃。如果我真是盗窃,现在还能在这和你说话吗?”
警方立案后以无犯罪事实撤案
检察院:不立案理由成立
对于这张标明金额为27万元的借条,警方曾立案后又撤案处理。一张蒲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对于董女士借条被盗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立案侦查。”然而数月后,蒲城县公安局又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
▲相关《立案告知书》
2020年6月17日,一自称蒲城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民警的手机号向董女士发送短信称,“对于你所反映的关于张某偷走借条一案,现经公安机关查明及对张某询问审查,及法制部门审核,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张某盗窃董某某借条一案撤案处理。”
▲相关短信
而蒲城县公安局向董女士下达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也显示,称“我局办理的董某某欠条被盗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相关《撤销案件决定书》
董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收到派出所撤案处理的短信后,她曾向民警询问具体的撤案理由。对方口头解释称,由于张某在接受民警调查时,承认了两人之间的债务,也承认自己偷了借条,因此“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不构成盗窃罪”。
董女士及其律师认为警方的判断不合理,随后以信访形式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投诉。董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一份落款为“蒲城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日期为2021年9月2日的“群众来信回复函”中,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表示,“经我院第一检察部审查认为:蒲城县公安局对董某某欠条被盗案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相关“群众来信回复函”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于10月28日致电迎宾路派出所办理此案的民警。对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派出所确实对董女士借条被盗一案进行了撤案处理,但不便告知撤案原因及其它细节。随后,记者致电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审理此案的检察官,对方表示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法律人士释案:
偷窃大额借条构成盗窃罪,警方应受理
①偷窃借条是否构罪?
刑法学者及多位律师均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张某盗窃大额借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二人之间的关系或将影响判决结果,但不影响构罪认定。此外,张某虽承认了二人之间的债务及自己偷窃借条的事实,但其系于事后做出表态,不能以此判定其实施偷窃行为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戈指出,关于偷窃借条是否构罪的争议点,在于借条属于一种广义的债权凭证,不属于普通财产,其仅是证明债权债务可能存在的证明文件,与债权债务的成立和消灭、借贷关系权利义务的终止并不必然关联。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借条虽然不属于代币券、储蓄单等典型的有价支付凭证,但同样是包含着财产价值,且可以兑现的财产权利凭证。最高法、最高检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立表示,张某在董女士并不知晓的情况下,盗走董女士对其的债权凭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董女士的财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②“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否成立?
对于警方在短信中提出的“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一说,付建表示,“该男子在成功拿走借条后,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犯罪目的已经达成,已经属于盗窃既遂。虽然其在接受调查时主动承认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坦白,但不能以此推翻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
宋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早在200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就颁布了《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以此来看,本案中,董女士被盗取的借条为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唯一证据,所以张某入室盗窃的行为可考虑构成盗窃罪。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实习记者张馨月实习生王语琤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