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惕!借车给醉酒朋友开,车主也被判刑
来源:江苏新闻
车是自己的,借给朋友,
车主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记者10月19日从常州溧阳市检察院获悉,
小周明知自己的朋友小慧饮酒了,
还把自己的车借给她开导致事故。
最终,小周的行为
也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事情要从5月的一天晚上说起,刚刚摆摊结束的四个小年轻来到溧阳市一家烧烤店一起吃夜宵。4人边吃边聊,18岁的小慧聊到最近的伤心事,情绪低落,便叫店员拿来些啤酒。借着酒劲她倾诉苦楚,朋友们在边上开导劝慰,小慧的心情终于好了不少。
夜宵结束后,开车的小周负责送大家回家,到了小慧家门口,她却没有回家的意思,就想让小周带自己再兜几圈。就这样,小周带着她开车在附近又转了一会。“给我开一会吧!”最近在学车的小慧突然开口说。“你有驾驶证吗?”小周问。“当然有!”为了开车过个瘾,小慧撒了谎。此时,坐在副驾驶的小武又再次确认小慧是不是真的有驾照,小慧还是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坐上驾驶位后,小慧就将车开到大道上,不熟悉路况的她把车开到了反向车道,经同伴提醒正准备掉头,却突然被一辆面包车撞上,面包车司机随即报了警。交警到现场后发现小慧饮酒,便将小慧带往医院抽血查验酒精含量。经查,小慧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5.7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而小周也被公安机关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他一时蒙了,殊不知自己明知他人饮酒后任其驾车,也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随后,两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小慧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小周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明知他人饮酒而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醉酒驾驶的,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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