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怂恿直播自杀,难道真的就无责了吗?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还请看客们,手下留情,嘴下留德。
网红“罗小猫猫子”在某平台直播喝农药。
10月15日,一位美女网红“罗小猫猫子”在网络直播中喝农药自杀,在网友的围观起哄中,最终喝下敌草快,经抢救无效去世。
又是一则让人痛心的新闻。
此时,我突然就想到了一百年前,鲁迅先生笔下的看客,先生曾在《一思而行》中写道:“趁机起哄之士,今年也和去年一样,数不在少的。”遗憾,一百年后,看客仍在。
就在今年4月,还有一段视频曾在网络流传。视频中的一幕发生在四川成都,一位红衣女子站在一栋高楼顶处疑欲跳楼轻生,事发突然,现场聚集了许多围观群众。围观者非但不担心女孩的安危,反而叽叽喳喳,有说有笑。
更过分的是,部分围观群众还起哄给女孩倒计时,催促她赶紧跳,“要跳了,要跳了,来123往下跳”。在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位女子原本还抱有一丝犹豫,听到围观人群起哄后,转过身去欲要跳下。
熟悉吗?围观的看客,从现实生活中,转战到了互联网。所谓看热闹不嫌事大,为什么这些“起哄之士”“数不在少的”?或许他们认为,法不责众,那么多人都在起哄,特别是在网络上,躲在屏幕后,只是敲敲键盘,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也没听说谁被追责的。
网红“罗小猫猫子”的直播间,围观网友调侃她的喝药行为。
怂恿自杀也可获罪
果真如此吗?恐怕也未必。
首先,围观的看客们,包括网友的言论,虽然是起哄怂恿,确实还不符合教唆自杀、帮助自杀的行为要件,从现行法律上看,并不构成犯罪。但对于催促自杀,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通常按照具体情况,由警方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比如:2020年12月27日,河南邓州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称,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男,43岁,邓州市人)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杨某奇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
2018年6月20日,甘肃庆阳西峰区19岁女孩李某坐在百货商店8楼的窗台外,犹豫着要不要自杀。在楼下的围观者一片冷嘲热讽中,被抑郁症折磨3年的李某,最终松开消防员的手,结束了19岁的生命。警方通报称,一些起哄者及发布视频者已被拘留。
2018年,甘肃庆阳市19岁女生跳楼自杀,楼下不少围观者拍手甚至发文嘲讽“怎么还不跳!”
可以看到,怂恿他人自杀,虽然难以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寻衅滋事,是对于在他人自杀过程中怂恿的行为,在实践中警方最通常的界定。但遗憾的是,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实际上都还没有明确将起哄怂恿或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纳入其中,相关的处罚依据仅仅只能适用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兜底性条款。
或许也正因为如此,没有明确的“有法可依”,导致了无法确保此类行为“违法必究”。
此外,此次“罗小猫猫子”的家属公开表示将要追究起哄网友的法律责任,从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对自杀后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网友,存在一定的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
当然,目前来看,本案的事实基础是,“罗小猫猫子”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杀行为的决定,包括农药的准备等过程,都是其自主行为,因此,对于自杀的结果应该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网友起哄并非导致结果的主要原因。
但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自杀者最开始的意图并非自杀,而是仅仅想要达到某种目的,因为围观怂恿者的言语推动了其自杀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一种支持和鼓励自杀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围观起哄者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根据《刑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还需要强调的是,在近些年的这些网络直播自杀事件中,有一方的责任是不可以忽视的。那就是相关的网络运营平台。
首先,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可以看到,对于用户直播自杀或其他危险内容的节目的,或者发表相关言论信息的,平台应及时采取屏蔽、禁言等措施,并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对于相关内容的评论、弹幕等内容,平台同样应该承担积极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对于平台而言,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8年,甘肃庆阳市19岁女生跳楼自杀,楼下不少围观者拍手甚至发文嘲讽“怎么还不跳!”
直播自杀,往往是最后的求救
网络背后,也不乏一些善良的网友,在类似的事件中,通过网络挽救生命,出现暖心的结局。
湖北荆州城区内一名男青年因生活原因产生轻生念头,一度在网络上直播轻生。有热心网友迅速@平安荆州官方微博,风雪夜中,民警、网友在网上网下与时间赛跑,上演了一场无声的“飓风营救”。
微博@平安铁岭发布了一则关于挽救“微博直播自杀”者刘某生命的警务报道。网友反馈一注册用户IP地址显示为辽宁省铁岭市的微博用户发布了一则声称开始自杀的微博,后经查找,因投资失败已喝两瓶老鼠药的刘某被警方送到铁岭中心医院救治。
32岁的男子在大连沙河口区家中服药自杀,并把自杀过程在微信朋友圈里直播,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接到网友报警后,开展了营救行动,最终在其家中找到了服药男子,整个过程堪比惊险大片。
福建省福州市一19岁的男子在微博直播自杀,牵动了许多网友的心,接到报警后,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火速营救,阻止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类似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那么,如果我们遇到了在网络扬言或者直播自杀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首先,有一点非常重要。很多直播自杀的人,其实并没有彻底心死,采用直播行为的目的往往并不是真的想要自杀,就像这次“罗小猫猫子”,其家人说“农药其实是兑了饮料了,其实她并不想死,只是想要通过自杀的方式挽回男友李某”。直播自杀,往往伴随着一个目的:有谁会来救我吗?这其实是一种最后的求救行为。
网红“罗小猫猫子”在某平台直播喝农药。
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28.7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国内所有类型的自杀行为中,有70%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而目前我国每100个人里,就有6个人处于抑郁状态。很多因素可以导致抑郁症,但也同样有很多因素,能让一个患抑郁症的人远离自杀。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无论真假,一定要进行劝阻,善言相慰,但千万不要站在道德高地批评其自杀行为。如果发现当事人透露了自杀的准备行动或者时间的,请立即报警。
对于相关运营平台而言,除了应在第一时间帮助警方确定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地点,协助制止。更重要的是,应该依法完善平台管理监督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对于相关敏感词进行审核和屏蔽,发现有网友频繁搜索、使用这类内容时,要有预警机制。
当然,您也可以选择不去帮助,但切记,千万不要落井下石,再去推一把、踩一脚,要知道,对于那些想要自杀的人来说,特别是患有抑郁症的人群,有时候,就是那一句话,可能就真的会灭了生的希望。鼓动怂恿他人自杀,是对生命的漠视。
还请看客们,手下留情,嘴下留德。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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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