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连换两房都有偷拍摄像头 酒店岂能称自己“受害方”

日期:10-15
消费者

原标题:快评丨连换两房都有偷拍摄像头,酒店岂能称自己“受害方”

对隐藏摄像头的“扫雷”责任,绝不该一股脑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据报道,最近唐女士出差入住湖南郴州市临武国际大酒店时,发现酒店房间内正对着床的插座孔中藏有针孔摄像头,她向酒店提出换房间,但在被安排的新房间同一位置又发现了隐藏的摄像头。目前该案件已被警方受理,正在进一步调查。

对此,涉事酒店一方称自身也是受害方,不知道摄像头从何而来。酒店已经排查其他所有房间,并未发现其余摄像头,目前正配合警方进行调查。该酒店亦发布相关声明对此事进行回应,但当事人表示,不满意这份声明,所提致歉也没有提具体向谁道歉,仍无人主动联系她。酒店方面至今还未退她房费,也没有进行道歉。

唐女士在酒店中发现插座藏有针孔摄像头。图据澎湃新闻

唐女士在酒店中发现插座藏有针孔摄像头。图据澎湃新闻

“每次住酒店都会下意识找找,想找出点什么,又怕找出什么……”一网友的评论,可谓道出了许多人的无奈心态。由于酒店针孔摄像头的隐蔽性和普遍性,不少人都被逼成了识别摄像头的“福尔摩斯”,社交媒体上也有各类反偷拍教程。如此防不胜防的入住状态,令很多网友直呼“小心翼翼到心累”。

出门在外,追求的本来是安心和舒适。对隐藏摄像头的“扫雷”责任,绝不该一股脑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保护用户隐私安全层面,不论是出于法律责任还是专业能力,都不容酒店方随意“甩锅”。涉事酒店的受害者姿态,本身反映出其失察之责。

《民法典》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便摄像头并非自身安装,但尽量为消费者排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心入住的环境也是酒店不容推辞的义务。在排除房间窥私漏洞方面,酒店方不该觉得自己“无辜”。

更何况,揪出房间内的隐藏摄像头,酒店并非真的“无能为力”。作为从业者,他们应该更清楚“罪恶之眼”的常见位置和检测方法。摄像头再隐蔽,也不会完全隐身。只要每日对插座、空调等隐秘角落做好排查,在网络设置上进行技术防范,对可疑人士有所警惕,类似在同一位置连续发现摄像头的情况想必不难避免。

可见,现实中一些酒店对此类隐患冷漠对待,往往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只有严肃处理每一起偷拍事件,依法追究相关酒店的失察责任,比如将其不作为体现在信用记录和行业信誉上,才能倒逼酒店走出自我欺骗的“受害者”视角,主动承担起排除隐患的职责。

当下,利用针孔摄像头偷拍俨然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自以为犯罪成本低,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布下“罪恶之眼”,通过贩卖他人隐私谋取暴利,成为一些不法者的偷拍动机。放走了一个幕后黑手,就等于放任更多“罪恶之眼”肆意偷窥,也会纵容更多人的侥幸心理。因此,警方应当以每一起偷拍事件为线索,追查到底,让幕后黑手无法逃脱,从而斩断其关联的整个不法链条。

层出不穷的偷拍事件也显示,加强窥私设备监管、避免相关设备被滥用越来越有必要。安装窃听设备、偷拍偷录侵犯个人隐私,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隐私权。对此,可以探索加强对微型摄像设备在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被别有用心者滥用。

有人说,各类防不胜防的酒店偷拍新闻,让平日神经大条的自己都患上了“疑神疑鬼症”。其实,只要各方都承担起自身职责,就可以让偷拍设备无可乘之隙。实现轻松、安心入住,本不该这么难。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任冠青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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