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车停在公共充电桩前被罚50元,车主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

日期:09-27

原标题:燃油车停在公共充电桩前被罚50元,车主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

因为将自己的燃油汽车停在公共充电桩的机动车充电停放处而被罚款50元,浙江嘉善县的王女士(化名)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月27日从嘉善法院获悉,被该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嘉兴中院日前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1月,王女士将自己的燃油汽车停在公共充电桩的机动车充电停放处,下车离开,20分钟后取车时发现被贴《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显示其涉嫌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到窗口接受处理后,执法部门对她罚款50元,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列举的不文明行为包括“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违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元~200元罚款,据此驳回原告诉请。法官表示,新能源车充电专用停车泊位仅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原告将车停在公共充电桩的机动车充电停放处,妨碍他人使用,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采集的照片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此外,原告的停车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临时停车——该条款规定的临时停车指驾驶人不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责任编辑: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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