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烟台捐款纠纷事件背后:捐款人先违约,受捐单位履约获支持
“山东烟台一捐款‘被街道转走’和捐款人被村委‘逼捐’”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关注。
“这件事的根本在于捐款人常德在捐款执行过程中中止继续履行捐款义务,发生违约,这在公益捐款过程中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而受捐单位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有权利按照常德之前在协议书中同意的事项履行协议,宁海街道办事处的履约行为也获得了多级法院的认可,相关行为并无违规。”9月25日,参与此事处置的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胜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这样解释。
据媒体此前报道,常德捐出4300万元对其老家宁海街道办新牟里村进行扶贫,然而说好的和街道共同管理的钱却被私自转走。常德随即向法院起诉宁海街道办,要求其退回被划走的款项,但被法院判输了官司。而在诉讼期间,宁海街道办新牟里村委会,却向法院起诉常德,要求其支付“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2855万元。
澎湃新闻另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针对捐款人常德提出的“捐款被街道转走,本人不知情”问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驳回了常德的诉讼或再审请求。关于“常德被村委‘逼捐’”问题,实则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判决常德“支付剩余捐赠款项”。
澎湃新闻梳理多级法院判决发现,公众针对此事件的诸多疑问,法院在判决中多数已给出了解释。
疑问一:为什么要捐款?
1985年12月,新牟里村原党组织书记常宗琳创办了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山东新牟国际联合企业总公司。2006年该公司开始进行改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保留集体股份,于2008年成立了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
多份法院相关判决均提及,常宗琳生前曾对有关人员有过嘱托,要求股东拿出部分股份用于解决村民的福利待遇。东润公司股东同意将改制时享受的奖励股份和一次性付款获得的优惠折成股份的分红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作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新牟村村民就东润公司改制问题一直意见很大,因为村民并没有获得多大的实惠,而常宗琳等管理层却受益不少,这也是为什么改制后常宗琳等东润公司股东同意成立基金,改善村民生活的原因。”陈文胜透露。
常宗琳去世后,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儿子常德成为常宗琳在东润公司31%股份的合法继承人。
牟平区政府2010年12月《关于研究新牟里村16#和18#楼居民安置及东润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载明,这次会议议定:(一)东润公司要及时协助常德办理好继承股东资格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二)责成宁海街道办事处督促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做好股东工作,将企业改制期间给予股东的奖励股份和全体股东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股份(折36%)的分红和股权转让出售时所得,用于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此基金由宁海街道办事处设专户监管,由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常德和其他股东均按这一会议议定开始履约。
常德出具的承诺书受访者供图
2011年2月,常德出具承诺书,“本人继承父亲常宗琳在东润公司股权中的奖励股及优惠股折公司总股份15.92%股权之每年分红及该股权转让(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等全部收益于产生之日交于宁海街道办事处用于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并按照牟平区人民政府2010年12月会议纪要第二条之要求,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不过,双方后来对这项承诺书中的表述理解产生了分歧。
其中,常德认为此处表述的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实际为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会之意。
宁海办事处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常德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中均明确表述成立的是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而非基金会。基金会是一个社团法人,需要履行相关行政核准程序经登记才能设立,而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只是一笔专用款项的名称,对于该笔专用款项的用途在承诺书中已经予以明确,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只要符合这种用途就是常德赠与的本意。
最终,经法院庭审调查,常德认可在其出具承诺书及与宁海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的过程中,常德没有提到关于涉案资金的运作、具体如何使用等问题,只是明确设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的意图是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疑问二:捐款被街道办私自划走?
作出捐款承诺后,一切都开始按程序办理。
2013年5月,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开立下列共管账户:A共管账户,为双方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的共管账户;B共管账户,为常德母亲姜宗美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账户,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配合宁海办事处到银行开立共管账户,作为常宗琳专项基金账户。
在常德退出东润公司时,由东润公司配合将常德持有东润公司15.92%股份的净收益划至A共管账户;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常德配合宁海办事处将该笔资金从A共管账户资金划转至B共管账户,由姜宗美与宁海办事处共同管理该笔资金,如该笔资金到A账户后一个月内不能划入B共管账户,宁海办事处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以保证该资金及时存入B共管账户。
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计算发现,上述协议内容意味着,常德要将其持有东润公司31%股份的51.354839%的收益拿出来进行捐赠,这51.354839%的收益成为常德对新牟里村民的捐赠承诺。
2013年5月10日,宁海办事处在中国银行烟台市分行开设共管账户。2013年5月11日,常德与东润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同年5月23日,东润公司向宁海办事处共管账户A转账42918342.10元。
之后,协议书中约定的B账户一直没有开设,对于没有开设的原因,常德主张协议书明确B共管账户是姜宗美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账户,常德已经尽到了协调义务,账户没有开立常德不清楚什么原因,且责任不在常德。宁海办事处主张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由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配合开立B共管账户,由于常德没有协调好姜宗美,共管账户一直没有开立,责任在常德。
法院认定,最终,在2014年4月,宁海办事处将A共管账户中的涉案款项划转至新牟里村委,宁海办事处事先征得了姜宗美的同意,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分歧在此又出现了,常德并不认可此次转账行为,认为未经其允许就划走了共管账户中的钱。
对此,2015年12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常德与宁海街道办事处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常德与宁海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常德、宁海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三级法院均未支持常德的诉求。其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涉案承诺书为不可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也认定,宁海街道办事处具有督促常德捐赠资金到位并予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且协议书是双务性质的,常德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常德承诺的捐赠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由于常德怠于协调姜宗美女士开设B共管账户,导致常德承诺捐赠的专项资金转账至A共管账户后未能转至B共管账户,无法实现捐赠目的,故应视为捐赠资金从A账户转出的条件已经成就。宁海街道办事处负有保证资金及时存入B共管账户的义务,其本应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资金以实现捐赠目的,但鉴于姜宗美同意,受赠人新牟里村民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表决意见及分配方案,故宁海街道办事处将款项从A共管账户直接划出转交给新牟里村委,并不违反协议书的约定。
另外,常德还曾指出上述近4300万元的捐款未足额发放给新牟里村村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否定了常德的这一指控。判决显示,新牟里村委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8月26日总计发放村民福利基金106298791元,这1亿多元的发放总额中包含2014年4月11日与2014年4月25日分别收到宁海办事处转账支付至新牟里村委的常宗琳福利基金款本息合计43052007.55元。
疑问三:被起诉是否是“逼捐”?
常德已经捐款近4300万元,为何后面又出现了须再捐2855余万元的事?
2017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宁海街道办事处新牟里村民委员会与常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常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海街道办事处新牟里村民委员会支付捐赠款项28551448.94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牟里村委起诉要求常德交付承诺捐赠款项的不足部分理由正当,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
澎湃新闻对比发现,因为常德、宁海办事处、新牟利村委等涉事三方对捐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导致这笔超过2855万元的捐赠款起初未被计算在内。
新牟里村委对常德未支付承诺捐款的数额计算依据为,常德转让股份的收益应当是收入-成本=收益。经核算,常德持有东润公司股份转让的总收入款为2.1亿元,在这份总收入款中去除账面成本、税费成本、企业所得税后,剩余8358万元,以这份剩余利润额乘以承诺给村民的比例51.354839%最终得出42918342.10元,这笔钱是常德已经捐赠的金额。
但是,新牟里村委后来发现上述计算中的账面成本并不能作为核算依据,应该用常德的实际出资替代,常德实际出资仅为2290万元,账面成本为92395518元。
新牟里村委认为,常德承诺捐赠款项的不足部分为账面成本减去常德实际出资、再减去常德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得出的55596414.4元也是常德的收益部分,这部分同样须按51.354839%的比例进行捐赠,即28551448.94元。
虽然常德并不认可这一计算方式,但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了新牟里村委这一计算方式的合理性,并且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澎湃新闻另从牟平区委有关部门获悉,2019年1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给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已执行了常德在莱山区的一套房产,且常德被限制高消费。
疑问四:“常德”私人印章是真假?
上述媒体对该事件报道中还提及,2021年1月29日,常德委托律师向烟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牟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以伪造“常德”私人印章,将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共管账户4300余万元巨款转走,涉嫌“票据诈骗”。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的判决中认定,上述款项转账时,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在场并且经办。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的判决中还提及,2012年12月13日,常德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姜学哲办理本人在东润公司股份转让相关工作等事宜。审理中,常德就该委托书中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标称“2012年12月13日”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常德”签名是其本人书写。双方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另据牟平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涉案转账支票系当场从银行购买,并非伪造,在该转账支票上加盖的常德个人印章与常德在中国银行预留的个人印章也经过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同一认定。经过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伪造常德个人印章的情形,“票据诈骗”不属实。基于此,2021年7月,区公安分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上述媒体报道还提及,“我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印文中的常德两个字进行了鉴定。”常德说,对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上加盖的“常德”印鉴,与银行预留的“常德”印鉴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常德”印鉴并非同一枚的《司法鉴定书》。
澎湃新闻从牟平区公安分局获悉,近日,牟平区公安分局安排侦查员专门赴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调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称,仅对常德代理律师提供复印件上的印文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倾向性”意见,倾向于不同印章加盖。
“经将烟台市公安局提取的原件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样本进行比对,发现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的复印件变形严重,不能作为案件办理的依据。”牟平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透露。
“同一人可以有多个印章,即便不是同一枚印章,只要授权委托程序合法合规,其委托办理行为就可以视作经过了委托人的同意。”陈文胜解释。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