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媒体刊文: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是行业问题,靠道德批判不能解决
近期,有关外卖、快递等平台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平台在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6号文)后采取的规避行为,将导致平台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回归民法调整,使得引入“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劳动三分法”保障机制落空。
实际上,平台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这一做法并非近期刚刚开始。在平台生态系统构建过程中,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做法一直如影随形。早在56号文发布之前,针对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批评就已经存在,主要指向是平台及其代理商借此规避劳动关系、逃避雇主责任。
这种批评意见有其道理,从已公开的法院判决来看,个别平台或代理商在骑手争议案件中会以骑手系个体工商户作为抗辩理由,否定劳动关系,说明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但从平台经济整体来看,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成因比劳动关系认定更为复杂。
一方面是交易规则变化会带来税赋成本变化。平台与骑手的交易若按劳务所得纳税,依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如月收入在3000至12000元,税率为10%。若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平台与骑手的交易则按经营所得征收税率,一般按行业从0.1%到1%不等。这种纳税差额使得骑手为了拿到更多现金报酬更有意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而平台及其代理商也借机宣传和推行此项做法,遂使之成为平台经济中的普遍现象。因此,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不是个别平台或代理商是否规范运作或是否有职业操守的问题,而是平台经济的行业生态问题,仅靠道德批判是不能解决的。
另一方面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认识问题。有些观点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出发,认为个体户就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不符合骑手体力劳动的状态。还有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是由民法规定的,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就自动适用民法,排除劳动法或者其他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在笔者看来,应明确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一种类型。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是由自然人经过登记程序将法律身份转变而来的,由此获得了自然人不享有的权利,如纳税优惠。
在平台经济兴起前,个体工商户与劳动权益保障是不相容的,一个人不可能一边从事个体经营,一边还在用人单位工作,这也成为了一种“刻板印象”。但是,平台经济的兴起使这二者成为一个硬币的两面。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使其成为税法上的主体,但其作为自然人仍然有劳动权益保障需求。这种保障需求既可以是专送骑手在劳动关系下应获得的劳动法保障,也可以是众包骑手在“劳动三分法”下应获得的灵活就业保障。归根到底,骑手应获得怎样的劳动权益保障,是看其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何种程度的管理控制。
概括来说,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主要是税法上的效力,是一种税法上的身份,但这种身份并不否定其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身份或非劳动关系下的类雇员身份,也不否定应有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劳动三分法”与税法面对骑手的共同基础是民法,骑手在民法上的自然人身份,使其能够在不同法域中形成不同的身份,我们要注意区分不同法域各自的逻辑及效力,切勿交叉混淆。
对于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规范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探索建立适用于灵活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与居民劳务报酬的税率差额是“民事关系—劳动关系”二分法的产物,“劳动三分法”要突破的不仅仅是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框架,也有劳动所得纳税分类框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专项纳税制度,是规范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治本之策。
其次,强化个体工商户注册程序管理。从国务院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可以看出,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持鼓励、支持态度,基层政府对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要求一直比较宽松。但是,平台将其作为帮助骑手避税,吸引骑手参与的手段,则背离了个体工商户的定位,相关管理措施应与时俱进。
最后,“劳动三分法”中的类雇员保障机制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骑手,还有在平台接单从事城市货运、入户安装等业务的人员。这些保障对象既可以是一般自然人身份,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身份。类雇员法正是在民法关于自然人规定的基础上一层层搭建强制性或引导性劳动保障制度,而形成的一套劳动权益保障体系,不受注册个体工商户影响。
所以,研究劳动问题,在劳动法之外,还要多些民法和税法的视角。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王天玉/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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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