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凶案背后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云追踪:嫌疑人精神病病历存疑,院方回应

日期:09-10

原标题:一起凶案背后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云追踪:嫌疑人精神病病历存疑,院方回应

2020年12月,红星新闻报道了发生于2007年河南太康的一起凶杀案告破后,行凶者被鉴定为精神病并被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但其精神病病历存疑一事。

根据案卷材料,涉案嫌疑人病历存在姓名、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病历住院时间与羁押时间重叠等问题。2021年8月2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向太康县人民法院重新提出对张某委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8月3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出具“驳回强制医疗决定书”,驳回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述申请。

日前,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委托其法律顾问对于该案涉及郑州八院病历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法律顾问赵红举表示,通常病人来看病,姓名等个人信息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供,该患者被警方带走后,也是由家属办理的出院手续。

为啥嫌疑人姓名、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

院方:姓名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供

案卷显示,案发后的2007年10月,太康县公安局向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要求调取嫌疑人张某委的病历。在案病历共三份,住院时间分别为1998年10月、2005年4月和2007年7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三份病历的住院人姓名一栏填写为“张某辉”或“张某挥”,并非“张某委”。据太康县公安局2007年8月30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张某委,又名“张某挥”“张某”。根据户籍证明,张某委于1979年4月3日出生,无曾用名。

一起凶案背后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云追踪:嫌疑人精神病病历存疑,院方回应

此外,如果病历上的“张某辉”或“张某挥”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同为一人,存在登记年龄与张某委户籍年龄不符的情况。

如1998年10月“张某辉”的出院记录上,年龄一栏为18岁;2005年4月“张某挥”的出院记录上,年龄一栏为25岁;2007年7月“张某辉”的出院记录上,登记年龄为27岁。而根据户籍证明,张某委于1979年4月3日出生。

关于涉案嫌疑人病历存在姓名、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的问题,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法律顾问赵红举表示,通常病人来看病,姓名等个人信息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供。郑州八院记录的名字叫“张某辉”。

至于“张某辉”和张某委是否为同一个人,赵红举表示,他也不太清楚。

住院时间为何与羁押时间重叠?

院方:该患者被警方带走后,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案卷材料显示,张某委于2007年7月18日或19日被警方抓获,而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病历上却显示其出院日期为2007年7月24日。

一起凶案背后的嫌疑人精神病史疑云追踪:嫌疑人精神病病历存疑,院方回应

关于病历显示的住院时间与羁押时间重叠的问题,郑州八院发送给红星新闻的材料显示,经核查,住院号为008849的患者住院病历记载,2007年7月14日,患者张某辉由其姨妈苑某某、其弟张某帅陪同到该院就诊,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日作为张某辉监护人的苑某某与医院签订住院合同书,办理住院手续。

2007年7月19日00:30分,患者张某辉住院日志记载,今由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及周口市太康分局来医院将张某辉带走。太康县公安局警察及郑州金水公安分局丰产路派出所警察在该病历上签字。

2007年7月24日15时,患者张某辉住院日志记载,今日患者张某辉的弟弟来院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张某帅在该处病历签名并书写“兄弟”。

赵红举表示,该患者被警方带走后,院方通知了其家属。患者家属于(2007年)7月24日来医院办理的出院手续,因此出院日期为2007年7月24日。以患者办出院手续的时间来写出院日期,符合该院一般习惯。

案情回顾:凶手被抓后被鉴定患精神病

法院先后撤销、驳回强制医疗决定

2007年7月12日夜,河南省太康县芝麻洼乡张庄村诊所医生张占伟被人杀死,同村村民张某委有重大作案嫌疑。几天后,太康警方在郑州将张某委抓获。

▲关于抓捕张某委的时间、地点,案卷中有两种不同记载

▲关于抓捕张某委的时间、地点,案卷中有两种不同记载

令被害人张占伟的父亲张士敬意外的是,当时办案警官告诉他,嫌疑人张某委患有精神病,且有相关病历和鉴定。

2007年10月31日太康县公安局向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要求调取张某委病历。

2007年11月6日太康县公安局聘请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张某委进行精神鉴定。

2007年11月12日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认为张某委患有精神分裂症。

2008年6月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为张某委患有精神分症裂。

2009年5月12日太康县公安局就张占伟被杀案进行工作汇报,建议市检察院及上级司法机关对张某委故意杀人案进行诉讼。

在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方后,2013年10月31日,太康县公安局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委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作出撤案决定。

2013年11月12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委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同年12月1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委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张士敬不服上述决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4年6月6日,周口中院以太康县法院作出对张某委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为2007年和2008年的两份鉴定结论,据对张某委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有数年时间,其病理现状、人身危险性缺少现实的评判效力,且申请复议人要求对张某委重新鉴定为由,撤销了太康县法院对张某委强制医疗的决定。

此后,检方并未将该案移交法院起诉,也未作出撤案决定。而张某委仍然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医疗。

多年来,张士敬就此情况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

2021年8月2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向太康县人民法院重新提出对张某委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2021年8月3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出具“驳回强制医疗决定书”,驳回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述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

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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