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追踪阿里女员工案:男同事强制猥亵为何不构成犯罪?
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文|《财经》记者王丽娜
备受关注的阿里巴巴女员工声称遭领导王某文性侵一案,已有司法结论。
9月6日晚,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槐荫检察院”)公开通报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随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下称“槐荫公安局”)公开表示,该局按照槐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王某文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犯罪?
9月7日上午,王某文的辩护律师郑晓静对《财经》记者表示,终止侦查意味着刑事案件终结,王某文不会因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此前王某文已经刑拘、监视居住一定的天数,依法折抵行政拘留15天,“王某文9月7日凌晨1点已获自由,入住宾馆,目前已踏上回家的路。”
郑晓静称,王某文妻子有意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但表示需要等丈夫回家商量后再决定。
9月7日上午,《财经》记者致电王某文妻子,接听电话的一名人士称,王某文的妻子还在休息。
该案的当事女员工周某一方则保持沉默。9月7日,《财经》记者联系周某的代理律师裴杰。裴杰表示,“具体情况需要和当事人沟通,目前还没收到回复。”
9月7日,阿里发布官方声明表示,注意到司法机关对王某文案件的情况通报。声明称:“事实已经澄清,司法已有定论。整个事件的过程对阿里、对每位阿里人都已经产生了深刻触动。我们会以此为鉴,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
引发舆论关注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疑案
8月7日,一名阿里认证员工曝出,该公司一名女员工在出差时,被其领导要求在KTV陪客户,遭客户猥亵,被灌醉后,这名领导四次进入她的房间,对女员工实施强奸。事后,女员工向HR和上级反馈无果,最终通过在食堂发传单维权。
就被侵害一事,当事女员工周某曾在阿里内网发帖。根据周某的描述,事件发生在7月27日晚和7月28日凌晨。在7月27日晚上的饭局中,她被大量灌酒很快醉酒无意识,次日醒后发现自己赤裸躺在酒店,并在床头看到一个塑料膜拆封过的避孕套。后来她通过监控看到,其领导王某文前后四次进入她的房间。
此事引发公众关注后,8月14日,槐荫公安局通报称,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这一次的警方通报,提供了案件的基本信息。7月28日12时34分,槐荫公安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后第一时间出警,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8月10日,警方立案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警方通报称,7月27日晚至7月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是在7月27日23时23分,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7月27日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7月27日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针对周某是否被“灌酒”,警方表示,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
随后,槐荫公安局分别以犯罪嫌疑人张某(另一涉事方,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员工)涉嫌强制猥亵罪、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槐荫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调查后,王某文的妻子站出来公开发声。8月23日,王某文妻子公开发文称,警方通报内容“与我丈夫跟我的坦白基本一致,不过有很多对我丈夫有利的情节尚未披露”。王某文的妻子还表示,“周某在网络上的自述却与此严重不符,周某涉嫌虚假陈述,甚至诬陷。”她表示,周某所述的“阿里男高管强奸女下属”系谎言,王某文和周某同属基层员工,都汇报给一个领导,并非高管。
在王某文妻子对此事的描述中,周某虽然喝了350毫升的低度白酒,但意识清醒,并且在搭乘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途中,“周某借酒劲搂抱我丈夫”,并在脖子左侧留下了明显的吻痕(俗称草莓印),“我丈夫明确表示拒绝‘别这样,别这样’。”
8月25日,槐荫检察院对此案的通报显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该案的当事方周某,在公司内网发帖讲述事件经过及维权后,于8月26日首次通过律师对外公开发声。声明称,此事对周某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作为被害人,其身心承受巨大压力,“个别自媒体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名义在网络上刻意对被害人周某污名抹黑,故意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
郑晓静表示,接受王某文一方的委托后,律师团队经反复、认真地研究,认为王某文无罪,因此反复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的意见。“检方公告不批捕决定时,使用了‘不构成犯罪’,更充分说明王某文无罪。”
为何不构成犯罪?
既然司法机关认为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那为何不构成犯罪?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赵军告诉《财经》记者,从目前通报的结果看,检方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即强制猥亵罪,公安机关认定为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即猥亵他人,这意味着其行为并未达到要受刑事处罚的程度。“一般来说,在司法实务当中,主要还是从情节上和程度上去区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就只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地铁上的‘咸猪手’行为,持续时间极为短暂,对被害人的伤害也相对轻微,一般就认定为行政法上的猥亵他人。”
强制猥亵罪,在刑法中表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赵军表示,目前,此案的办案机关没有详细公开相应的证据,但从理论上看,主要是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认定。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首先看有没有猥亵行为,也就是和性相关的发生性关系以外的抚摸、搂抱、亲吻等行为;其次,还要看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类似趁他人醉酒、灌醉下药等“其他手段”。没有这些手段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该罪。
赵军认为,对醉酒型的性侵案件来说,行为发生时,受害一方的状态和反应是认定中的关键。如果当时有喝酒后“烂醉如泥”,达到“不知反抗”的状态,那是比较好认定的情形。但是现实中会遇到一些情形,受害的一方并没有完全失去意识,这种情形办案机关在认定其是否“不能反抗”时,会根据受害人平时的酒量、饮酒时的状态、进入房间时的表现、双方的陈述等综合判断。因为每个人的酒精耐受力不同,办案机关在判断醉酒的状态时,并不会按照醉驾案件那种统一的客观化标准认定。
赵军表示,“最终判断的依据肯定是基于现有证据的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无法绝对复原的客观事实。理论上来说,客观事实发生以后,任何案件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回溯复原,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这并非性侵案件所特有。”
因此前王某文妻子称,周某在网络上的自述与警方通报严重不符,周某涉嫌虚假陈述,甚至诬陷。有公众担心,类似案件的受害人如果举报犯罪不成后,是否会被指控构成诬告陷害罪。
对此,赵军表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和行政法意义上的猥亵他人,这三者之间在构成要件上有重合部分。普通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很难分清三者之间的界限,“刚开始不管是告强奸,还是告强制猥亵罪,只要不对基础事实进行捏造,就不是诬告陷害。至于最后案件的定性那是另外一回事,由办案机关决定。”
赵军认为,诬告陷害的本质是对核心的基础事实进行故意捏造并以此构陷他人。如果基础性的事实存在,只不过是为了引起关注,在一些次要情节,也就是所谓构成要件之外的情节上添油加醋(譬如对方是不是领导之类),就不能构成诬告陷害;但如果基础事实不存在,双方甚至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那有百分百就是诬告陷害。此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双方确实发生肢体上和性相关的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其实是被害方主动、同意的,但事后声称是被强制猥亵,同样能够构成诬告陷害。
从2019年起,赵军开始在一个地级市做田野调查,了解当地警方一定时段内处理的200多起性侵案件。他发现,有一小部分案件因警方没有证据证明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部分案件只能撤案。与性侵有关的犯罪案件,约八九成的案件警方都予以立案。性侵案件中,“一方诬告陷害另一方的,并不罕见。”
赵军表示,目前一些公众对性骚扰、性侵害案件,有一些误解,比如认为性骚扰、性侵害一定与“权力不平等”有关,但现实案件中的情形很复杂,很多性侵案件发生在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如同事、同学之间。他认为,对于性侵案件,舆论应逐渐回归理性,回归法治。在被害预防方面,也应更加务实、更加注重不同情境中的不同预防策略,逐步消除性侵害、性骚扰刻板印象对司法以及日常被害预防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