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儿恋爱被母亲阻止后跳河 男友施救溺亡家属获赔10万

日期:09-02

原标题:未成年女儿恋爱被母亲阻止后跳河,男友施救溺亡获赔10万元

来源:正观新闻

山东青岛一男青年与未成年少女恋爱,女方母亲阻止,少女跳河阻止母亲与男友争执。男友跳入河中施救,因不习水性溺亡。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令人警醒的案例。

裁判文书网本案民事判决书局部截图

裁判文书网本案民事判决书局部截图

去年5月份,14岁的张某与25岁的潘某经人介绍发展成恋人关系,在莱西市院上镇堆金泊村村东临近大沽河河岸处约会时,张某母亲邹某跟踪而至,与潘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期间,邹某通知其长女及其男友赵某前来并报警。

其间,张某欲用跳河自杀来阻拦母亲邹某与潘某的肢体冲突,但邹某出言刺激,张某一时冲动跳入河中。随后,邹某、潘某先后跳入河中试图救援,赵某赶到后亦跳入河中试图救援,但因均不习水性未能救援成功。最终,莱西市院上镇派出所及蓝天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将邹某、张某救起,而潘某、赵某则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后,潘某被相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向其家属发放现金3万元。

但因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潘某家属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主张补偿其经济损失96万元。

一审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跳入大沽河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但家属主张补偿经济损失数额过高,考虑到潘某与张某年龄相差11岁,且张某系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人之间的恋情在道德上是不值得提倡的,潘某偷偷约会张某且与其母邹某发生争执,是引起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父母补偿潘某家属10万元。

潘某家属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张某父母补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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