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档案丢失 社保部门能拒绝办理退休吗?法院这样判

日期:09-01
退休法院

原标题:原始档案丢失,社保部门能拒绝办理退休吗?法院这样判

北京的魏大妈即将退休时遇到一件糟心事,她的原始档案丢失,虽然她进行了补办并开具了相关证明,但社保部门仍以此为由要求魏大妈提供原始材料,再次申报。魏大妈心有委屈和不服:自己工作了一辈子,就因为一些原始档案丢失,难道就没法退休了吗?

魏大妈于1960年5月出生,工作多年并于2020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魏大妈的原始档案在公司撤并中意外丢失。魏大妈陆续对档案进行了补办,同时,公司也为魏大妈原始档案丢失一事作出证明材料。

2020年5月,公司向社保部门提出为魏大妈办理退休的申请。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作出告知书,认定档案材料中参加工作时间、应缴费起始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需要补充材料再次申报,提供原始档案及相关原始手续。

魏大妈不服该告知书,遂向房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社保部门履行职责,办理退休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时,原则上应当提交本人原始档案材料,用以确认是否符合退休待遇核准条件。但魏大妈原始档案丢失并非个人原因造成,在魏大妈提供参加工作等其他材料时,社保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仅以原始档案丢失为由要求再次申报,未尽审慎审查职责。

但法院同时认为,是否准予办理退休尚需社保部门进一步调查、裁量。法院最终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社保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魏大妈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原始档案材料可能出现意外丢失,办理退休待遇成为难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退休核准工作应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进行核准并作出认定。

如果职工原始档案意外丢失,丢失原因并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在办理退休待遇时,社保部门除依法履责外,还需综合考量个案的特殊情形,结合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佐证材料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同时,对于意外丢失原始档案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对档案进行补办以防影响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

法官提醒,劳动者退休待遇核准,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保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慎审查职责,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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