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曾爱朋“疑罪从挂”33年申请国赔再被驳,赣州中院:超时效
被疑杀害同村一名9岁男孩,江西赣州男子曾爱朋当了33年的犯罪嫌疑人。
近日,他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有了新进展。8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曾爱朋代理律师处获悉,赣州中院经审查后,已于7月30日作出决定,以超出法定时效为由,驳回曾爱朋的国家赔偿申请。
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在曾爱朋取保候审期满后,办案机关至今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因此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曾爱朋应在其取保候审期满后的两年内提出赔偿申请。
对这一结果,曾爱朋及其代理人表示不满,他们将继续向江西省高院申诉。
2019年11月23日,65岁的曾爱朋坐在院子里回忆起三十多年前的往事。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明鹊图
疑罪从挂33年,申请国家赔偿被两级公安机关驳回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88年10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注:龙南于2020年6月撤县设市)上庄村9岁男孩曾来房忽然失踪,一周后遗体被发现在曾家祖屋内。
案发后,当地警方在村内展开调查,和曾来房父亲曾观慈家有过节的曾爱朋引起办案民警注意。他的母亲、妻子以及两个侄子都曾被带去问话。当年,曾爱朋和母亲蔡春凤被收容审查。
2019年11月24日,曾观慈再次来到发现儿子遗体的地方:两百多年前的老屋已变成了一块块的菜地。
1989年7月,因证据不足,曾爱朋母亲蔡春凤被释放。1991年8月,龙南县公安局又因证据不足,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将曾爱朋释放。
恢复“自由”30年来,曾爱朋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一直存在。曾爱朋称,1996年中秋节前夕,母亲蔡春凤不堪流言跳河轻生,被家人救起送医后不久便离开了人世。
在恢复“自由”的30多年里,曾爱朋跑遍了各级政府部门,他坐车到南昌,向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等一一递交了材料,没有得到答复。
2019年11月,龙南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警方从未终止侦查,截至目前案件仍未侦破,故曾爱朋的嫌疑无法排除。
2020年12月17日,曾爱朋向龙南市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违法羁押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52991.5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352991.5元。
曾爱朋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案发三十多年来,自己一直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因证据不足,至今仍未被移交审查起诉。曾爱朋还称,背负故意杀人的嫌疑,他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2020年12月28日,龙南市公安局对曾爱朋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书显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曾爱朋的赔偿申请“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
对这一结果,曾爱朋不服,他于今年1月22日向赣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此之前,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只有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才能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新《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3月17日,赣州市公安局也以“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这一理由驳回曾爱朋的申请。同时,复议决定书写道,曾爱朋被收容审查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因此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赣州中院审查后亦驳回,当事人将向江西高院申诉
3月26日,曾爱朋又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赣州中院,向该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材料,申请责令龙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8月17日,澎湃新闻从曾爱朋代理律师处获悉,赣州中院经审查后,已于7月30日作出决定,同样以“超出法定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
赣州中院出具的该份决定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曾爱朋曾到龙南市委、龙南市政府信访局进行信访,并提交了书面材料,要求有关部门彻底调查该案。五年后的2020年12月,他向龙南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但在此前之前,没有证据证明其提出过国家赔偿申请。
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中,龙南市公安局于1991年8月13日决定对曾爱朋实施取保候审并当日释放,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直到1997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才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赣州中院据此认为,即便办案机关至今尚未解除、撤销对曾爱朋的取保候审措施,也应认定最迟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修订版《刑事诉讼法》的12个月后(即1998年1月1日),曾爱朋的取保候审期已满。
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曾爱朋属于前述《解释》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曾爱朋应该在其取保候审期满后的两年内提出赔偿申请”。
在曾爱朋代理律师张银华看来,龙南市公安局自1988年10月案发时对曾爱朋立案侦查,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仍未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1〕4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根据该规定,曾爱朋申请国家赔应当偿适用修正后的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超过时效”。
张银华认为,赣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书支持了两级公安部门的主张,但与《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他们将继续向江西省高院申诉。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