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儿子被拐32年:父母欲追责拐骗者,检方称超诉讼期不逮捕
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与家人相认后,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但检察院认为,虽然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件事是母亲的夙愿。”曹平的亲妹妹曹颖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988年1月,曹平仅五个月大时被保姆拐走,这给父母带来很大打击,直到2020年5月他们才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相认。但拐骗者并未受到惩罚。
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曹颖说,这是两码事,她和母亲坚持追究拐骗者的责任,并先后向桂林象山区检察院、桂林市检察院申诉。
曹颖说,8月9日,她收到桂林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正确。
10日,桂林市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院就此事召开了公开听证,通知书已于昨日给到家属。
曹颖说,她将继续向上级部门申诉。
五个月大男孩被保姆拐骗,32年后与家人相认
“这么多年,我父母一直没有放弃找我哥。”曹颖告诉澎湃新闻,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当时秦某英用化名来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带着孩子“失踪”了。
曹颖发布的一份桂林市公安局协查通报显示:“一九八八年元月十日上午九时许,桂林市民族路发生一起拐卖(实为拐骗)婴儿案,婴儿出生五个月,左手背有块明显红斑。。。。。。被保姆拐走。女,17-20岁之间,身高1.59米。。。。。。”
曹平失踪后,桂林市公安局曾发布协查通报。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曹颖说,父母报警后,还发动了亲戚朋友寻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曹颖发来的一份《证明》显示:曹平被拐走至今尚未破案,下落不明,特此证明。“。该证明落款时间为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盖有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章。
2012年,曹颖父母在公安部门的打拐数据库里录入了DNA。
孩子失踪给曹母打击很大,曹颖回忆,母亲时常深夜“拜神”,希望能找到哥哥,还时常去买彩票,说中大奖后好找孩子。
2020年5月,曹平在公安机关办理业务时,发现其DNA与全国打拐数据库里曹父、曹母登记的DNA信息比对成功。不久后,他与曹父、曹母相认。
“2020年5月29日,在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帮助下,曹平得以和亲生父母相认。至此,一个横跨32年的寻亲故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桂林市公安局曾对外发布相关文章称。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但曹颖认为,这事不能称之为“圆满”。哥哥虽然被找回来了,但带给父母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当年拐骗者应该受到惩罚。
据中国青年网2020年8月报道,秦某英称,她和前夫李某都是桂林市阳朔人,由于前夫好吃懒做还爱赌钱,两人天天吵架,自己常常挨打。1988年初一天,她和丈夫打架后出走,在桂林市区捡到了曹平,并将其带回家。秦某英说,她因妇科病不孕不育,还曾抱养过一个女儿。
曹颖坚称,秦某英是就是当年拐骗孩子的保姆。她说,当年他们家庭条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给曹平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
桂林市检察院:已过追诉时效,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
“我哥自己现在已成家有了孩子,他(对于追责“养母”)属于逃避的态度,因为幼年被拐,对我父母感情不深。”曹颖说。但她表示,这和他们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秦某英给她的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他们仍然坚持追责。
曹颖提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申诉人曹某才、李某,系被害人父亲、母亲,不服该检察院不批捕涉嫌拐骗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秦某英的决定,提出申诉。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该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予审查结案。
该通知书盖有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章,落款日期未2021年4月28日。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她出具的《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不服此前的申诉结果,再度申诉。
关于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称: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该犯罪既遂,追诉期限就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案发生在1988年,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对追诉期限的规定,该案的拐骗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期限为十年,本案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抓获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时间已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期限,虽然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只立案并发布了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围,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另外,本案拐骗儿童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符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案件条件。
2021年8月6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表示,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速捕决定正确。申诉人曹某才、李某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以审查结案。
家属提交“拐骗儿童获刑”判例,院方:严格按法律办案
曹颖称,在向桂林市检察院申诉期间,他们提交了广西柳州一起案号为“(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的判例《李某某拐骗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这起案件也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但拐骗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在裁判文书网公开。
该判决书显示,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对被害人陈某标怀恨在心,欲对其进行报复。1991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带陈某弟出去玩为由,骗陈某弟跟其离开柳州,致陈某弟至今未归家。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蒙骗的方式,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及其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7年5月11日公布在裁判文书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对李某某进行了减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四天(刑期至2016年12月28日止)。
前述《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诉人提出应当按照其提供案例进行审查的问题,该院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该案的。
(曹平、曹颖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