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 法院:赔偿并公开道歉

日期:08-05

原标题: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法院:赔偿并公开道歉

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布他人照片和不当言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依法判决发布者向被侵权人赔偿500元,并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声明赔礼道歉。

韦某曾在罗某手下做工,工程结束后,罗某认为工程不合格,便向韦某降价支付了工资。韦某认为罗某未按照承诺付款,便在微信中发布了朋友圈,言语中带有脏话,内容大致为“所有的涂料工们,以后看到***的活路千万给他干不得,太不耿直了,他叫罗**”,并附上了罗某的照片,在照片上注明“这个人大家做涂料工都要注意,他是个说话不算话的人不能信任,吃工人下力钱良心何在”。韦某的工友随后将该条朋友圈转发到自己的抖音中,罗某看到后认为韦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于是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韦某删除所发的朋友圈及抖音中对自己污蔑、诽谤的不当言论并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费 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微信、抖音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公民发表的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虽然韦某在庭审中称起因是罗某亏欠韦某工资,但这并不能成为韦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不当言论的正当理由。韦某通过在网络空间向不特定多数群体散布贬损原告名誉的信息对罗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韦某事后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删除了该条朋友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韦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罗某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在 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损失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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