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姐妹为父追凶25年”案二审维持原判此前凶手被判无期
7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湖南张家界市慈利县“姐妹为父追凶25年”案被害人张国恒女儿张玲丽处获悉,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原审被告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湖南高院二审裁定书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4年7月2日,湖南慈利县洞溪乡洞溪村五湾组村民张国恒,因为稻田灌溉之事与同村村民张某卓发生冲突。冲突中,张国恒被张某卓的儿子张某樊用杀猪刀刺伤致死;后张某樊外逃,从此销声匿迹。
张国恒的两个女儿为父追凶,坚持了25年。2019年9月29日,潜逃多年的张某樊落网。同时,张某樊的姐姐张某春因涉嫌包庇、窝藏罪被刑拘。
2020年3月11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樊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张国恒生前旧照
同时,张某樊姐姐张某春“明知张某樊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针对张阿丽、张玲丽姐妹提出的索赔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21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张家界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主张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张家界中院判令张某樊赔偿张阿丽、张玲丽物质损失丧葬费36650元。
幼年时的张家姐妹
张家界中院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张某樊、张某春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阿丽、张玲丽不服,分别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湖南高院二审裁定书内容显示,张某樊上诉称,被害人张国恒有过错,张某樊没有追赶张国恒,也没有杀死张国恒的主观故意,是被张国恒掐住脖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才捅刺张国恒,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某春则称,其对张某樊杀死张国恒不知情,原判量刑过重。
▲湖南高院二审裁定书内容
对于张某樊的上诉理由,湖南高院在二审裁定书中称,经查,张某卓因引水灌溉农田的顺序与张国恒等人产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理,持杀猪刀与张国恒争执,对激化双方矛盾负有主要责任;张国恒在张某卓持杀猪刀朝其挥舞时持锄头抵挡,并致劝架的张某卓妻子鲁某浓倒地,该行为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属于不法侵害。
“现场多名证人均证实,张国恒在与张某卓对抗中打到鲁某浓后,即丢弃锄头逃离。张某樊持杀猪刀追赶张国恒,并朝张国恒身体要害部位重复捅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防卫性。”湖南高院在二审裁定书中称,张某樊行为系在报复意图支配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张国恒的两名女儿就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处张某樊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6万余元数额过低,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樊承担除一审认定的丧葬费外,还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针对张阿丽、张玲丽的上诉,湖南高院在二审裁定书中称,原判对张阿丽、张玲丽所受物质损失丧葬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其请求判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无法律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