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看38套房源后顾客为省中介费“跳单” 法院支持中介维权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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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带看38套房源后顾客为省中介费“跳单”,法院支持中介维权

杭州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小周带张女士看了38套房后终于寻得合适房源,在支付购房定金、协商中介费用后张女士却为了便宜1万元中介费“跳单”,跟另一家中介签了购房合同。某房产中介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中介费损失5.1万元。

7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滨江法院获悉,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某房产中介公司接受张女士提出的和解方案:支付1.5万元。

今年1月,张女士与丈夫想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杭州某房产中介公司小周在1月29日至3月7日期间,先后带张女士看了38套房子,张女士选中了一套。

3月7日,张女士与房东面谈并约定510万元成交,张女士还向房东支付20万元定金。当小周拿出《购房意向合同》让双方签字,房东当场签字后,但张女士以“临时有点事”为由未当场签约。后张女士就中介费与小周再次协商,中介公司最终给予优惠价5.1万元。但张女士在签约时又借故离去,最后张女士在电话中表示不买了,会与房东协商退还定金。

当晚8点,小周意外发现房东正在跟其他中介人员接洽。询问得知张女士通过该中介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中介费用4万元,要比小周公司便宜1.1万元。

就张女士的恶意“跳单”行为,小周所在的中介公司将其诉至杭州滨江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中介费损失5.1万元。该公司认为,张女士接受中介多次带看房屋及就其中意的房屋进行价格磋商等服务,并于获得中意房源和探明房东心理底价、谈妥居间服务费的价格后,又另行委托收费较低的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东成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原告缔约成本扩大和信赖利益损失,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张女士辩称,《房屋意向合同》只有房东本人签字,作为共有人的房东配偶还没签字,原告却怂恿她向房东付20万元意向金。就房屋内的家具、车位出租等情况,原告未如实告知,原告的中介服务操作违规。原告最终也没有促成她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中介费支付必须建立在房屋交易成立的基础上,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存在,无权要求赔偿。此外,她有权利选择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原告无权限制我的交易自由。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确有选择服务的权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务后,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为省中介费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有违诚信原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了解法院的态度后,张女士积极与某房产中介进行沟通,最终该公司接受了张女士提出的支付1.5万元款项的和解方案。事后张女士表示,给第一家中介1.5万和解费,又给第二家公司4万元中介费,再加上律师费和赔上的时间和精力,当初这么做真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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