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哺乳期内运毒,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贩毒,被判刑16年6个月

日期:06-26
取保候审贩毒攀枝花市

原标题:女子哺乳期内运毒,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贩毒,被判刑16年6个月

6月25日,四川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该市法院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成效。在会上,还发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据悉,2020年6月以来,攀枝花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毒品案件99件185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共82件167人;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共13件14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共3件3人;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共1件1人。生效判决中,对涉及毒品犯罪的185名罪犯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为94人,重刑率达50.8%。

[案例]

吉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被告人吉某伙同另外7名妇女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接受毒贩雇佣并在毒贩安排下,乘车抵达云南边境接运毒品。

9月26日,吉某等人取得毒品海洛因后乘坐李某、赵某(均已判刑)驾驶的车辆返回攀枝花。

9月27日,途经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时,吉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吉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708.87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53.36%-63.6%不等。

吉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正在哺乳期,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吉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公安机关为将其抓捕归案,一直在开展调查走访工作。

调查中查明:吉某潜逃期间又因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于2019年5月23日被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2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受人雇佣将708.87克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边境运输到攀枝花市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吉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经查,在吉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执行完毕之前,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7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在2014年9月27日对吉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已经发现吉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一直持续到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本案中,吉某2014年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潜逃,且在司法机关办理其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未如实供述其之前还有本案犯罪,故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故对被告人吉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吉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因对被告人无法收押执行,再犯毒品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中,吉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哺乳期内采取鞋底藏毒、体内藏毒等方式运输毒品,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再犯贩卖毒品罪,并在司法机关办理其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未如实供述其之前还有本案犯罪,最终被决定数罪并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为企图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挑战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不能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红星新闻记者江龙

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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