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上评|工伤认定打破“48小时限制”,是时候了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专家就此建议,应该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限制性条款,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突破“48小时限制”,显然是一种进步。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具体事件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这样的制度善意值得肯定。
这也表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的“破例”,并非完全不可能。只要恪守“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病发”这个基本点,这样的“破例”就不仅没有损害公平公正,反而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现代社会,人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都发生了变化,工作强度、劳累度较以前更大,这些都放大了职工发病出事的机率。如果继续延续之前的“48小时时限”,很难体现法律的人性温度和对劳动者切身权益的维护。
再者,现代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越来越积极的救治态度,也不可避免地与“48小时时限”产生冲突。比如,职工在外出差期间出事,后方的领导/老板会指示全力抢救,但信息往来和医疗救治都需要一个过程,很可能超过48小时。救过来还好,如果没能救过来,还会面临不被认定工伤的风险。
可见,无论是为人道计,还是为劳动保护计,都有必要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修订,从制度层面扫清障碍。毕竟,通过几个“破例”的案例,还不足以承载社会公众的期待。何况,并不是所有司法机关都会开这样的口子。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2010年做过一次修订,如今10多年过去了,很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理应本着与时俱进的态度,继续修订完善。“48小时时限”,不该成为固化的条条框框。
要认识到,修订完善“48小时时限”相关条款,与严格遵循条例规定、不做扩大化解释,并不矛盾。
说到底,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底线之一,也是彰显社会公平的一把标尺。多一些积极措施,多一些兜底保护,多一些制度温暖,有助于职工更安心工作,也会增进社会的和谐度。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